最近在研究103签证,感觉有些误区:
1. 如果申请的所有通讯是寄给sponsor的,也就是澳洲的子女,那就不需要填956表了。40表是sponsor填的,上面写的很清楚:
40表的No.72问题问:
All written communications about this application should be sent to:
1. Myself -》这里的myself是指的sponsor
2. Authorised recipient -> you need to complete 956A
3. Migration agent or Exempt person -> you need to complete 956
下面链接的同学说的可以证明这点:
http://www..com.au/bbs/f ... read&tid=699445
7月3日
今天给移民局电话,当我问到956表格的事,对方问我是不是担保人,我回复:“是”。结果她说我不需要填这份表格,因为我是担保人,所以相关资料都会直接给我的。。。是这样的吗?
2. 独生子女的话,是不用填47A表的。同样,上面链接中也提到了。
个人理解,如有出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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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有误差 103不光是指要求40表 还有其他表格如 47PA
如果你以后只是想向immi你自己担任担保人的问题 你的理解正确 你不用填956
但是你以后想代表你父母询问他们的申请问题如补材料 打电话 问进度 收信件 则你必须填写956
评论
个人觉得吧这个也许不需要填的表就算填了应该也不会影响申请的。我就是独生子女,帮我父母申请103的时候上面提到的表我都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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