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移民局的BOOKLET 1129 说可以子女的SPOUSE作为担保人,填写47PA 和40表格的时候用了我老婆的名义担保.资料昨天寄出,但是今天打电话到移民局PARENT VISA中心告之不可以这样担保,BOOKLET没有来得及跟新。
接电话的告之说我现在补交40表格,跟办证中心发资料就可以。但是心想我的都没有LODGE,也没有资料号码可以跟新,我直接寄资料不是石沉大海?
我可以等移民局扣钱了后再变更担保人吗?这样子做是否比较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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