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经验的同学,
父母移民(103/143)申请表(47PA)中,第27项,Address for correspondence,这个是填父母在中国的住址好呢?还是可以填我们子女在澳洲的地址?
前者的话,必须要填英文的吧?我就怕我们胡乱把中国地址翻译成英文的话,到时候移民局按这个英文翻译寄信,中国邮局会不会寄错了。
后者的话,是不是允许呢?移民局的任何材料寄到我们这里,有没有什么原件是必须再转寄给父母的?
父母那里自己英文填表,阅读移民局信,电邮什么的,倒没有语言障碍。那个第29项,for department communicating with you by fax, e-mail or other electronic means, 我准备让他们填自己的e-mail address。 不过印象中看这里的贴,好多都是让移民局发e-mail给子女的。如果让移民局直接和父母联系,有什么坏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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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填父母地址,再填个95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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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么快答复。956A表一交,是不是移民局今后就只和我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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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情况签证官都用email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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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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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956指定为exempt person,不要填956A作为 Authorised Recipient,到时候你不能主动联系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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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填956, 签证官还是直接跟我联系的..有的签证官不在乎这个...我直接所有联系方式住址都填的是我的...比如email和address, living住址填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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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来这样啊。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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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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