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3清单表上的:
1.Evidence of where all your children reside (for example passport, citizenship or residence certificate).
2.Evidence that the sponsor is a settled Australian citizen, Australian permanent resident or eligible New Zealand citizen.
我感觉这2个要求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啊,都是PR的复印件,高人给点指示下区别在哪呗..2者都需要国内的公正么,还是复印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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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有同学说作为担保人,要提供:在澳洲居住的证明的,如报税单,购房屋证明,银行存款啥的。 但这些资料在103的清单里并没有列出啊,请教下大家这些要交么?
[ 本帖最后由 theforest 于 2012-2-17 13: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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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加JP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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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着重all,要给出所有子女的居住地
2是着重spon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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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
我们都在国内现在,做国内公证也可以吧,我就不想拿去澳洲找JP了.
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那其实就我的资料就够了吧..
担保人的税单,银行账要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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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需要证明你是他们的唯一孩子。做关系公证的时候,可以把这个加进去,省得又多一个公证。
我没给楼主所说的税单,购房屋证明,银行存款啥的。需要吗?
只是给了公证过了的驾照复印件,和护照上PR那一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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