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普通父母移民sponsor填表的问题:
Part F-Your details中
28 Your residential address
我目前不在澳洲居住(拿到pr后回国已经超过12个月了),那这个residential address就不能填澳洲地址了是吗?这个问题后面附着If your residential address is not in Australia, please attach a statement at the end of this form on how you will meet your sponsorship obligations, 我是否可以大致这样写:我与先生即将赴澳长登,我在澳洲大学毕业,自信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顺利的在澳洲找到工作并安顿下来,另外现在普通类父母移民排队时间很长,相信等到我父母的case接受办理的时候,我已经达到移民局要求的sponsorship obligations。
请问大家有写过这种statement吗?若我这样写了,会不会马上就被拒掉?但是又不能胡乱写一个澳洲地址,我想会被查出来的,不知道大家有什么建议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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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我到澳洲长登后可以马上把residential address改成澳洲地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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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的情况,按道理来说,你写个有效地址就行了,移民局审理到你案子前是不会联系sponsor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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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表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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