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拿143(付费父母移民)签证,现在考虑爸爸移民的问题。按移民局新规定妈妈要拿满5年的PR,才可以帮爸爸申请配偶移民(100)。但是booklet上说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比如家里有人生重病,还有“ other significant obligations, other than financially-related obligations”。大家对这个怎么理解?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办成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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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有什么特殊情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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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想问问什么样的事算特殊情况呢?有人以前办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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