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08年拿到495签证的,来偏远地方已经快2年了,打算今年8月份递交PR申请。
众所周知,495签证的要求就是在偏远地方至少呆满2年,全职工作至少1年,就可以申请PR了。
住满2年完全没问题,现在就是想咨询下全职工作时间的问题。
本人08年的时候和某公司签了4个月的合同,但是在签合同前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了2个月。也就是说,我7月1号开始在这个公司上班,9月份和公司签的合同,在12月31号合同到期。问题是,这个公司给养老金的记录是从7月份开始有的,而我在这个公司工作的时间是从7月份开始算还是从9月份开始算呢?
另外,由于09年经济不景气,我找了份casual全职工。从5月份开始做,刚开始的时候每周30个小时,后来跟老板谈了下我签证的情况,同意我开始在7月份的时候每周工作35个小时。中间由于很多原因,时断时续的,有时候工作满35个小时,有时候又没满35个小时。刚开始的时候老板打到我账户里的工资是税后的,到后面(我也记不清具体什么时候了)老板根本就没有扣掉税,直接把税前的工资打到我账户里了。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税务局就没有我交税的记录了。最后我辞掉这份工的时候,和老板关系还不错,很爽快的给我写了份REFERENCE LETTER,里面说是我work full time 35hrs per week from May to Dec, 工资是多少blar blar.问题是,我不知道这份casual工作具体FULL TIME了多少周,也没有交税的记录。只有份老板签了字的reference letter.这种情况下,没有养老金,没有交足够的税,只有一封介绍信,能把它作为我全职工作的凭证吗?
2010年伊始的时候,运气比较好,找到了份全职工作(没签合同,是PERMANENT FULL TIME)。从1月底开始工作,我算了下,从2月初开始,工作到7月底,就是全职工作半年了。想请教的是,如果我08年的那份工作是从7月份算的话,加上我2010年的工作时间,是不是可以不用递交09年工作的记录,可以算是work full time 35hr at least 1year呢?而中间的09年没有任何工作的记录,这样对我申请PR有障碍吗?另外,如果我递交了08,09和10年的工作记录,08年和10年的工作记录都有养老金,合同和reference letter作为证据,而09年却只有一封信,移民局会不会调查我09年的税务情况?最后,在这种情况我能在8月份 to be eligible to apply for PR吗?
太多问题要请教了,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不明白的,尽管提问,能帮我解开疑惑就好。俺在此跪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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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熟悉这类签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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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还是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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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现在想移民的人还是不太中意这类签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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