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问楼主一个问题, 朋友在递交175独立技术移民后,换了一个新工作.他在一个集团的控股公司工作, JOB OFFER 是这个控股公司出的(雇员在20人以上),但是工资单上的单位名称是集团的另一个公司的名称(而这个公司的雇员在10人以下,)这点在JOB OFFER 上有明确的说明其在总公司工作,但是其Phisical pay 是那个10人以下的公司。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澳洲工作经验是按照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CLAIM 15分呢,还是只能CLAIM 10人以下的10分呢? 恳请楼主帮助指点一下,这种情况朋友该如何是好?
多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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