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7年7月25日批下来的PR签证,2008年的5月第一次登陆,按照新政策,我们必须在澳洲住满四年才可以申请入籍。
但是,看了下面这个新政策,还有点问题想情教一下,大家对这段话究竟是怎么理解的?
People who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on or after 1 July 2007 must have been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four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cluding no more than three months in the 12 months before applying.
疑问一: 这里似乎没有提到要在5年时间里住满4年的意思嘛?4年这个时间是怎么算的,累积的还是连续的,是在哪个时间段里住满的?
疑问二: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这句话怎么理解?是指在我提出申请前的这段日子里,我离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还是单独一次离境不得超过12个月?
疑问三: 这个居住的时间要求计算起来,跟我们签证批下来的时间和登陆的时间有没有什么关联?
疑问四: 由于我准备和我儿子(2岁)一起申请入籍,这个居住的时间要求,对他小孩有没有要求,如果他长期在国内居住,会不会影响他入籍?
麻烦各位给详细解释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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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这个帖子。本来以为新政策一直是5年里面住满4年,但是从其他渠道听到是4年里面住满3年,查了查移民局网站,就是上面一段文字。关键是对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four years 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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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可以以留学生或其他临居身份居住3年,然后以PR身份居住1年。即可申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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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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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1:答复参见3楼。
疑问3:应该没关联。但必须以PR身份居住1年。
疑问4:没问题。你儿子在中国居住,他同样可以和你一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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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斑竹好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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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花生斑竹的解释。但是用移民局网站上的计算器算了下,填入初次登陆日期和lawful residence的日期(应该是同一天),然后再填中间离开澳洲的日子,最后计算出来的还是从第一次登陆开始4年后可以申请,这个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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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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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i have asked the immigration office, if u have ever left aussie, say if u have left aussie 20 days, that 20 days will not be coun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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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还是5年要累计呆满4年。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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