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开了个帖子问这个问题,不过没什么人气,LG说是我把问题写的太复杂了。所以来个简版的,看看会不会多些TX来讨论。
母亲拿到6个月的多次往返676探亲签证,上面的描述是这样的:
Must not arrive after 30 July 09. Multiple travel. Holder permitted to remain in Australia for 6 months from date of each arrival.
我的理解是:
母亲在2009年7月30日前可以随时登陆澳洲,并且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另外一种理解:
母亲在2009年7月30日前可以随时登陆澳洲,但是累积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请问哪种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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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正确。母亲在2009年7月30日前可以随时登陆澳洲,并且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Holder permitted to remain in Australia for 6 months from date of each arrival.
每次到澳洲都可以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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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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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676的怎么申请法?偶怎么没看到申请表格上面有可以选择multi entry的地方啊,所以只申请了单次往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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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48RCHS表格时,第一页第3条就是了。
问“你打算多次进入澳大利亚吗?”
答“是”
然后需要详述。我就帮我妈填了圣诞期间去新西兰玩,然后给个简单的行程单,不需要任何证明文件。
我爸的我只申请了单次,不过也给了多次,估计是两个人一起递资料,批的类型也就一样了,除了可逗留期限,因为我爸没体检,所以只能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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