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一家公司在90天试用期内解雇一名工人而被投诉,遭ERA罚款约11000纽币。
被解雇的工人名为Carolyn Lang,去年6月她在Gourmet Foods公司找到了一份客服代表的工作;
公司让她先干了两天,然后才和她签订了90天的试用期合同;
然而其后不到两周,Lang突然收到公司的电话通知,表示她不符合岗位要求,决定将她解雇。
Gourmet Foods的理由是,Lang在签署了试用期协议之后,迟到了2天,没有按期完成寄送南岛的货品打包任务,并且“对工作岗位缺乏学习兴趣”;
而Lang则认为,她之所有速度慢是因为对工作还不熟悉,需要较多时间来确保流程是否正确;
突如其来的解雇让Lang很是不解和气愤,于是投诉到了ERA(就业关系管理局);
ERA就此事展开调查,并最终认定雇主一方做法有误,有责任对Lang进行赔偿,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Lang在签订90天试用期合同之前,已经在Gourmet Foods有偿工作了两天,而新西兰法律规定,90天试用期合同必须在员工入职之前签订才有效,Gourmet Foods无权根据90天试用期合同的条款将Lang解雇;
而根据双方最开始达成的意向,是由Lang来顶替另一名员工的空缺,并且之后也有可能会继续延长下去;
其次,Gourmet Foods在解雇Lang之前没有进行任何事先的警告或提示,而是在某天下班后突然用过电话告知;
“这样直接解雇毫无道理,没有给Lang机会去改进或弥补。”
第三,这样的行为伤害了Lang与家人的关系;因为她当时和父母同住,并负担着家里的房屋贷款,因为突然丢掉工作,而导致了无法继续还贷,父母不得不将房子卖掉,因此也对她大为不满;Lang只好带着自己的孩子搬出了父母家,另找地方住,并且由于一直没能找到新的工作,导致她陷入了深深地焦虑和压力之中。
基于以上三点,ERA要求Gourmet Foods赔偿Lang各项损失共约11000纽币;
其中包括1989纽币的工资损失、1000纽币的法律费用,及8000纽币左右的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