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上周二(10月10日),Blenheim地区法院法官对发生在上世纪60年代的一起性侵案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受害女子1万纽币。 半个世纪过去了,被害人已经年过半百,性侵者也从青少年变为60多岁的老年人。但时间并未减轻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和负罪感。
此案的难点在于适用法律条文 STUFF这起事件发生在上世纪60年代,由于法庭发布了隐名权,所以外界无从知晓施暴者的真实身份,只知道他在作案时还是一名未成年人,当时是一名男保姆。他潜入一名7岁女童的卧室内,当着她妹妹的面对其实施了猥亵……距离案发已经半个世纪,在忍受多年的煎熬后,当事女子直到今年初才报案。
庭审当天,由于法庭已经发布了隐名权,法庭外没有人能认出被告,他已经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
尽管此事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但当年的遭遇还是给当事女孩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她现在人过中年,住在Blenheim,因此患上了创伤性应激障碍,称看到的每个男人都像潜在的强奸者。
周二,主审法官Tony Zohrab称,当事女性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生理和心理创伤,“这影响了她对男人的看法,”他说,“她一生都生活在焦虑和抑郁中,生活因此遭受重创。”
事发后,这名女子一直隐忍,直到今年初才鼓足勇气向警方报案。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半世纪,但警方依然采取了行动,找到这名男子,并就发生在上世纪60年代的案子单独起诉他。
男子承认了指控,但在具体适用法律上,法庭犯了难。此案发生时,新西兰沿用1925年儿童福利法案(Child Welfare Act 1925),法案中并未要求对猥亵儿童的青少年定罪。直到1974年出台的青年法案(Young Persons Act 1974)才弥补了这一漏洞。而按照司法规则,犯罪者应该按照案发时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Zohrab法官称,如果按照1925年儿童福利法,他应该无罪释放。而按照现行的法律,不足17岁者性侵儿童将被判处有罪,有儿童法庭做出判决,刑期最高10年,并且按照据“三振出局”法(three-strikes legislation,对犯了三次或超过三次刑事犯罪的犯人进行强制性延长监禁)计入第一次犯罪。
此案刑事检控官Jamie Crawford称,被害女子并不反对无罪释放该男子,但认为法庭应该取消隐名权,公开该男子姓名,自己并不在意会因此公开身份。
被告律师Nick McKessar辩解称,法官取消隐名权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对该男子造成“更大压力和伤害”。他的家族在马尔堡有生意,果真如此的话将失去不少合同,而且被控有罪会让他在外出旅行时受影响。
该男子此前从未有犯罪记录。案发后,他与受害人进行了恢复性会面,为自己的行为道歉,并拿出1万纽币作为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McKessar律师称,他的当事人“真心为自己的行为道歉”。
最终,Zohrab法官认为,无罪释放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过于仁慈”,他称当时这名男子利用雇主家和女孩对自己的信任,实施猥亵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犯罪。但同时采纳了该男子当时未成年的事实,并且积极做出赔偿,最终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同时准许其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