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11月21日,纽西兰的媒体报导了一件令人喷饭的社会新闻:有一名男子夥同两名同伴,用行李袋打破一辆汽车的玻璃之後,不但没有成功地将该车偷走,反而将自己用来打破汽车玻璃的行李袋忘在车中,在袋中有他的手机和
11月21日,纽西兰的媒体报导了一件令人喷饭的社会新闻:有一名男子夥同两名同伴,用行李袋打破一辆汽车的玻璃之後,不但没有成功地将该车偷走,反而将自己用来打破汽车玻璃的行李袋忘在车中,在袋中有他的手机和用药的处方。就在这位笨贼的太太打电话给他,而他的手机又在失主的手中,因此警方不费吹灰之力便将他手到擒来。「偷窃」与「盗窃」,指的都是一种「不问自取」的行为,也就是在物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其物品。在各国的刑法中,偷窃都是非法的刑事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偷窃的构成要件通常是指未经同意,故意取得、保管或使用其他人的财产或意图永久侵吞物主的拥有权。
在纽西兰,对於小偷或是犯了偷窃罪的人,不但处罚的不是很重,反而还有一种同情弱者的观念,其结果倒楣的只是保险公司。再说,偷窃虽然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是由於偷窃可以获得一些好处,社会上又不把它当成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偷窃行为总是屡见不鲜。
由於偷窃是一种损人利己的举动,小偷为了一己之私,把别人的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据为己有,有些心理学家将偷窃行为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受环境上的刺激,非蓄意的顺手牵羊行为;第二个层次是为满足某种需求且受到环境的刺激而蓄意去偷;第三个层次有两种,1.是会制造偷窃的环境,而习惯性的去偷窃;2.是病态性的偷窃。
由於时代的变迁及人权的高涨,现代的法律在制定时,已从严苛峻刑慢慢转趋人性化,也就是经由「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的研究,早已证实人类的意志和行为在受到遗传和环境的深远影响。也就是说,人类并非某种刑事理论所主张的,在犯罪时是处於绝对自由意志的状态。
也就是说,对於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除其本身以外,还必须包括蕴育犯罪人的自然及社会环境。例如,不良的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贫穷和品质低落的成长环境等。同理,在犯罪行为的处理上,必须采取责任分摊方式,而不可由「不完全自由」的犯罪人全般负责,因此在量刑时便判的比较轻。
如今有许多的商店,为了防止偷窃,经常自订罚款倍数,并将此规定张贴在店内以达到威吓的作用,但是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又是否违法呢?
在法律上,所谓「损害赔偿」是以受到的损害为依据,被害人不能因损害而赚取利益,法律只允许合理的赔偿。因为窃盗罪是不能任由双方当事人「私了」的,因此店家若是自订罚款倍数,还强调「若不交付即移送法办」,强迫小偷拿出相当不合理的赔偿金额时,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恐吓取财罪。
因此,就算是店家与窃贼之间达成和解,也不能索取高额的赔偿金,而且这项和解只有民事效力,窃贼的窃盗罪嫌在刑事上还是必须被追究,无法就此一笔勾消。
在法律上窃盗是属於非告诉乃论罪,非告诉乃论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公诉与自诉是相对的。因为在刑法上只有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之罪,如果直接把窃盗罪归类於公诉罪的话,并不正确,因为不论是告诉乃论或是非告诉乃论,检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诉。
所谓告诉乃论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後,非经告诉人合法告诉,检察官不得提起公诉,法官不能判罪。而公诉罪,也只是一种刑事诉讼的方式,由代表国家刑罚权的检察官来行使对犯罪实事的追诉,这就是所谓的「公诉制度」也称为「非告诉乃论罪」。简单的说;就是某种罪行发生之後,检察官会主动侦查刑事犯,然後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纽西兰由於制度加上环境,如果想要减少窃盗,真是难上加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