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各位网友好,谢谢大家对本案的关注,尤其感谢参于期间的热心人士。下面我细说一些经过及诉讼情况,有些是回答网友的提问,有些是对本案的疑问,但有些会涉及保密规定,我做了承诺,不可说,请原凉。但直到现在我
各位网友好,谢谢大家对本案的关注,尤其感谢参于期间的热心人士。(纠纷详细起源请见:"雇员"变"自雇者"? 劳资纠纷华裔建筑工人吞下苦果)下面我细说一些经过及诉讼情况,有些是回答网友的提问,有些是对本案的疑问,但有些会涉及保密规定,我做了承诺,不可说,请原凉。但直到现在我都没明白本案为什么要保密?在我这边无需保密,任何与本案有关的都可公开!本来么人与人相逢相处皆缘份,分手终难免,何必兴师动众成怨家,没必要,但是很遗憾,我的多次善意举动,都没有得到回应。我是不得已才申请劳工部介入。可一年多来,尤其是09年5月税务局的信和09年10月的仲裁决定书,对我的打击最大,使我倍受折磨,食无味睡不眠,根本无法静静地学习。被不公平对待,个中滋味难以言表,知法守法能平静生活,被迫用法的日子真不好过。
当初公司对我的要求是:如果要离开公司,必须提前二周告知。而老板对我的解雇却是很突然,8月30日晚收工回公司,老板突然对我说“明天起你不用来上班了,现在没活可干”。这符合公平原则吗?这符合雇用关系法吗?仲裁书为何只字未提?公司没活也不是事实,只要到税务局查一下公司的税务记录就清楚了。 我一边积极地寻找工作机会,一边找老板谈,希望有个明确合理的解决结果。我说“由于你的错误行为影响了我的ACC理赔”。老板竟说“你觉得生活困难,可以去找income申请补助”。奇怪,我是工作人士,为何去income申请,ACC理赔是体现当事人对社会的服务,是对当事人因意外受伤,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时的一种社会回馈,帮助伤者度难关,重返职场。二者根本不可混淆。因老板的无理,终无结果,之后他极力回避,我无法找到他,电话过去,人不在,Email 过去没回复,写信约他,亦石沉大海。如果我真的是自雇,他早就可以出示那份我签字的文件,为何要逃避?
我去公民咨询局请教,得到建议:1.申请劳工部仲裁,老板必须到场、2.向税务局举报。我思量再三若向税务局举报,公司麻烦就大了,毕竟在我需要工作的时候,老板也给了我一次工作机会,也不要太难为他了(我的想法太幼稚,下面会提到)。所以我选择申请劳工部介入,能还我雇员身份,一片乌云也就散了。分分合合,人间常态。
说来惭愧,也很艰难,英语我是看不懂、听不懂、说不出。欲走司法程序谈何容易!这大概也是我被再三不公平对待的原因之一。虽然我看不懂英文,无法说出雇主违反法律第几章、第几条等,但直觉告诉我,:雇员没有工作合约,雇主的行为是违反雇佣关系法的。我为自已的人格尊严,必需这样做!在此我忠心感谢那些曾经帮助过我的人!08年11月,我递交了要求劳工部介入的申请。进入司法程序后,又暴露出雇主更多的涉嫌违法行为:1诱骗我在税表上签名;2伪造文本:在我签名后,背着我添加文字;3向税务局提供虚假资料;4向仲裁法庭提供虚假证据;5在仲裁法庭上谎话连篇。
09年1月28日,第一次开庭,老板带着一个洋人律师出场,我再次给予机会,同意调解。结果调解没有成功,调解内容要求保密,我承诺过,请原凉。等待第二次开庭。
原定09年6月3日仲裁开庭,但在开庭前接到劳工部电话说改期,我表示同意,电话那头说“开庭日期改在8月25日,到时你一定要来,如果你不来,这事我们就不管了。”当时并没多想,现在回忆觉得太不公平,为什么他们可以更改日期?虽然也征求我的意见,但后一句话现在想来蛮可怕的。如果我不能出席,这事就没人管了。
09年5月28日收到税务局来信,我看不懂,经电话联系,说是要我填IR3表,称不填就罚款,限期2010年10月。我马上给税务局去信,把真实情况说明,并问税务局:“我是被雇主所欺骗!雇主提供给税务局的资料是不真实的,难道你们还要对受害者罚款?”同时把空白IR3表退回。(这信是09年6月发出的,但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此信的回复。)过后我又以正式形式向税务局举报雇主的欺诈行为,很遗憾,我的举报根本没用!我一直无法明白:同是纳税人所受到的对待竟有天襄之别!为什么这么不公平 ?“自雇”难道不须要本人申请?雇主不让雇员当事人知道,向税务局递交虚假资料就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身份?填IR3表为什么会在我被解雇后这么长时间?而不是在我工作之前?我没有自雇经历,无法报收入,做假更不会。是不是我填IR3表后,可以掩盖其工作差错。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时候,确定一名被雇人土的税率究经是以什么为依据?过去是“M”,怎么会突然变成“WT”?就以我的个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规范?如果不规范操作,做错了,那就应该改正,并向当事人道歉。如果是按规范程序做的,工作没有错,那结果为什么与事实不符合?已知会引起劳资纠纷!那这个税务工作程序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应该对这个工作程序作检讨?是否需要加以完善?避免类似案件重复发生。如果工作程序没有缺陷那结果与事实不符合又怎么解释?直至现在我都没有得到税务局合理的解释。
09年8月25日,再次开庭,老板又带着那位律师出场,在第一次开庭后,律师应该了解案情真相了,再次出庭我不得不怀疑此律师的道德品质,这不是在为正义辩护,也不是在为委托人的工作失误辩护。可能是律师费的诱惑太强烈,使其丧失了道德理性,也许是忘了执业前的宣誓。若是一名有良知的律师 ,应该奉劝委托人知错认错,奉劝不成,坚决退出。那才是德才兼备,可敬可佩。但是现在我已毫无敬意可言。在庭上老板指着税务声明(被诱骗时我签了签名,还有我不知什么时候添加的文字)说:“本公司成立十多年了其它员工也都签的这种合同)真是胡扯透顶!这是一份阴谋陷害当事人的文本,竟被老板说成合同!试问合同主体在哪里?合同内容是什么?合同执行期?老板的律师说:“缺合同”这是行业掼例。真是翻手为云、复手为雨。我对行业惯例的认知是:某行业80%以上的行为,才能称之为“行业掼例”。 如果按该律师的话说,那么在纽西兰80%以上的建筑工人缺合同、或许说在纽西兰80%以上的建筑公司与雇员缺合同!难道一句轻描淡写的“缺合同”就能变违法为合法?更让我不可思意的是仲裁员把“没有雇用合同”、以及雇主逃避雇员的ACC税、Kiwisaver款、Holiday pay,等这些涉嫌违法行为,统统称作建筑行业雇佣员工的基本方式。我对“基本方式”的理解是95%以上的行为,才够得上称“基本方式”。那么按仲裁员的说法就是:在纽西兰95%以上的建筑工人没有雇佣合同、或许说在纽西兰95%以上的建筑公司与雇员没有雇佣合同!换句话说本国建筑工人的雇主,有95%以上不承担雇员的ACC税,Kiwisaver款,Holiday pay!而这此建筑工人的工作与我一样,受雇主绝对控制!雇主可以突然解雇雇员!是合法行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老板的广告亦被仲裁员判作胜诉的依据,理由是“未说明是承包工或雇员,只是提到需有经验的木工”那为什么老板向税务局提供资料称我是“承包商”?“广告未说明”这符合广告法吗?仲裁员为什么没想到雇主在登广告的时候,就存有欺诈动机?真是一手遮天!当说到税务局让我填IR3表,称不填就罚款时,被告律师马上问:“你填了?”我答:“没填,把空表退回税务局了。”她两眼巴登巴登看着我,一时无语。我不知该律师在想什么,也无法用语言描述该律师的表情,当时就感觉特别怪异,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挥之不去,直到现在都能清晰地回忆起来。应该说直至现在,作为律师很清楚本案的实情了。究经是律师费的诱惑太强烈?还是在挑战仲裁员的知商?或是借机潮弄仲裁法庭?被告律师曾说“ERA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来这是一次普通的劳资纠纷。经被告律师的无理狡辩,仲裁员失却了理性思维能力,对本案仲裁决定书,我总觉得是一份目标判决!围绕目标找理由。不怕理歪只要是文字凑合着上!这么说仲裁判决书本身也自相矛盾,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显示其可信度,信不信?再次开庭可以广邀媒体,我们来当面对辩。这是一份极不负责的仲裁决定书:1没有反映原告事实,2被告谎言和其涉嫌违法行为,竟被采纳为胜诉理由?!不怕大家见笑,若按仲裁决定书所说,被告还欠我每天半小时薪水。 同是纳税人,为什么所受对待如此不平等?被告的欺诈行为,若是被放任自流,其会发酵、蔓延,这将导至超出其行为本身的严重后果。也为了自已的人格尊严、为了公平、为了……为了……我将契而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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