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裁员了,正常的赔偿。不过以前加班没有给赔。在那个公司工作,因为要对接亚太时间,经常需加班,但不给1:1的调休。给经理提过几次,说工作合同中工资已包括合理加班,而且也有沒项目时较空之时,所以综合平衡过去。当时有个比较极端的项目,因为赶时间,做了两个月,算下来平均每周工作60小时,所以光这个项目就加班近200小时,最后只给休一星期,然后又忙其它项目。在跟HR exit interview时提到这些extre hours, 但因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所以也不了了之。想请教大家有否类似维权成功的例子或者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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