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莫尔爵士 (Sir Thomas More) 于 1535 年在街区去世,而不是宣誓继承王位,这与他的信仰相悖。今天的政治家是由不那么严厉的人组成的。
尽管莉迪亚·索普参议员没有生命危险,但她选择宣誓(或者就她而言,是一份誓词),这显然与她的信仰相反。她用夸张的方式表达了这一点,表明了她对此的不屑,包括将“继承人”中的“h”吸气。周三,这位原住民参议员声称她已经向女王的“头发”宣誓,但周四她说她“说错了”这个词的发音。
做出确认后,索普在“测试卷”上签名。这是一本由国会议员和参议员签署效忠誓言的书。从历史上看,测试名册的目的是“测试”议员对国王的忠诚度。
《宪法》第 42 条规定,每位参议员“在就座之前,应在总督面前签署并签署——将军或其授权的某人,按照本宪法附表中规定的形式宣誓或宣誓效忠”。该时间表要求参议员宣誓或确认他们“将忠实并真正效忠”君主及其“依法继承人和继任者”。
从表面上看,索普感到满意通过在试卷上签署书面誓言并口头背诵来满足第 42 条的要求,尽管她吸出了“继承人”中的“h”。参议院主席在见证她的签名后承认她已经这样做了,并允许她坐下来投票。
从索普的行为和随后的评论看来,她的誓言并不真诚,并且她现在拒绝了。这会产生任何宪法后果吗?
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明显区别。在英国和澳大利亚,《1866 年议会誓言法》规定,如果下议院任何议员在未宣誓并签署誓言的情况下投票或就座,“他应对每项此类罪行受到类似的处罚,并且除这种处罚外,他的席位还应按照与死者相同的方式腾出”。未宣誓就职的议员每天将受到 500 英镑的罚款。
英联邦宪法的制定者选择不采取这种做法。它们没有将未宣誓作为《宪法》第 44 条规定的取消资格的理由或根据《宪法》第 46 条规定进行持续处罚的理由。相反,他们将其留给众议院根据第 42 条处理。
广告参议院呢?它可以对不真诚地宣誓效忠或后来拒绝效忠的参议员采取任何行动吗? 1987 年《议会特权法》终止了众议院驱逐一名损害众议院声誉的议员的权力。
加载参议院确实拥有有限的权力来实施处罚,例如罚款或监禁,针对众议院的犯罪行为,但这仅限于构成对众议院或委员会自由行使其权力或职能或自由履行议员职责的不当干预的犯罪行为。参议院还可以暂停与扰乱行为有关的成员的资格。但这些措施似乎与众议院外发表的不影响其运作的评论无关。
参议院能否通过一项决议,表明索普没有有效地做出她的确认,并且她因此可以不担任参议员或投票吗?澳大利亚似乎没有这方面的先例。
然而,19 世纪的威斯敏斯特议会就曾发生过当选议员因宗教原因而被禁止宣誓的案例。例如,在 1850 年和 1851 年,两名当选的犹太成员在一项要求的宣誓中省略了“基于基督徒的真实信仰”一词。下议院通过决议,规定他们在以正确的形式宣誓之前无权投票或在众议院就座。
此事诉诸法庭,因为与澳大利亚不同,这会产生法律后果不宣誓就坐。法院维持了众议院的决议。后来通过立法删除了这些有争议的词语。
正在加载1880 年代,无神论者查尔斯·布拉德劳 (Charles Bradlaugh) 尽管愿意宣誓,但仍被阻止宣誓。法院后来确认,即使他以现有形式宣誓,但他对至高无上的人缺乏信仰,这意味着他的誓言没有约束力,并且他将因作为成员出席会议和投票而受到处罚。布拉德劳的竞选活动最终导致威斯敏斯特议会接受非信徒可以做出确认,而不是宣誓。
由于索普参议员已正式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做出确认,这似乎不太可能参议院将采取戏剧性的步骤否认其有效性并试图将她排除在会议或投票之外。一旦参议院开始试图确定一个人宣誓的诚意,它可能会为其他人打开潘多拉魔盒。这无疑是澳大利亚的未知领域,最好不要探索。
Anne Twomey 是悉尼大学宪法学名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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