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艰难的一年,疫情影响下,很多澳大利亚人开始进行股票投资,据ASIC 统计,自3月起,股票日开户数上升了三倍。据ABC News报道,这一方面是因为大家都观察到疫情期间股票大幅下降,觉得是时候可以入市;另一方面,社交隔离的要求下,在家观察股票成为了一项新的消遣,有的投资者甚至把养老金户口取出的钱(COVID-19 Early Release of Super)来自己进行股票交易。那么股票交易中的获利和亏损会涉及什么样的税务问题呢?
股票买卖的获利是否需要缴税?
对于澳洲税务公民,答案是肯定的,澳大利亚对其税务公民是全球征税的,因此无论购买澳股还是其他,都需缴税。
而对于非澳洲税务公民,买卖澳洲股票的获利则不需要缴税,除非其投资超过了该公司股份的10%。这是因为澳大利亚只对非税务公民的应税资产的买卖产生的资本利得征税,而若在公司占股少于10%的话,则不算应税资产。
疫情下,有的人税务公民的身份可能会有所变化,若从澳洲税务公民变成非税务公民,尽管手里的股票还没卖,股票也会被视作于成为非税务公民的时候已按市价卖出,来算资本利得。而到再次成为税务公民的时候,已有股票的成本价则为成为税务公民的时候的市场价格。
举个例子:
小明于2019年7月1日以 $1.80 每股的价钱购入1000 X股票,此时小明为澳洲税务公民;
小明于2019年12月3日离开澳大利亚并决定短期内不会回澳大利亚生活(假设满足非税务公民的判定),此时X股票市价为 $1.50 每股;
至此,小明被视作股票已以$1.50每股售出来计算亏损(亏损 $300);
小明2022年7月1日回澳大利亚并决定在澳大利亚长期生活(假设满足税务公民的判定),此时他还持有19年7月1日购买的X股票,X股票于2022年7月1日的市价为 $2.00 每股;
则小明持有的X股票的会被视为于2022年7月1日以$2.00 每股购入的;
小明于2022年8月1日以 $3.00出售其持有的1000股X股票,则资本利得为 $1,000。
如果小明在2022年7月1日前(澳洲非税务公民期间)出售其X股票,则不需计算资本利得缴税。
如果股票持有人是个人(Individual),也可选择先不管身份变化的情况涉及的股票税务问题,直到真正卖出股票或再次成为澳洲税务公民的时候再计算。
是否可以减少应税的股票买卖收入?
这里首先涉及到Share trader(股票交易者)和Share investor(股票投资者)的区别,两者的股票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区分股票交易者和投资者有3个重要的指标:
一是看股票买卖是短线交易(Share trader)还是长期持有(Share investor);
二是看股票买卖的频率、规律性和交易量,Share trader的特征为交易频率高,有规律且交易量大;
三是看股票买卖的方式是否跟经营生意相似(Business-like manner and Degree of Sophistication),如果是股票“业余选手”,一般会被认定为Share investor。
税务局一般会根据纳税人是否有对自己的股票交易有足够的深入研究、咨询专业人士或Broker,制定商业计划等来判断是否属于Share trader。
对于Share trader, 应税股票收入和可抵税的支出的原理与个体户收入与支出一样。可以抵税的支出的种类较多,除股票成本还有:有关股票投资网站的订阅费、在家办公投资的费用、经纪人或相关专业人士的咨询费等;此外,个人的其他亏损(如投资房负扣税)也可抵扣应税股票收入。
对于Share investor,应税股票收入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计算:出售股票的价格减去购买股票的成本(包括Brokerage fee)。其他投资相关的支出是无法当成购买股票的成本的。但如果是出售持有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则只需对资本利得的50% 征税(Capital Gain Tax Discount资本利得税折扣)。此外,如果之前财年有资本亏损(Capital Loss)也可以用来抵扣本年的资本利得,个人的其他亏损不能抵扣股票买卖的资本利得。
有的Share investor会利用以上提到的资本利得税抵扣法则减少当年应税的资本利得,例如,当意识到本财年有很大的资本利得的时候,亏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来抵扣应税资本利得,随后又重新以低价购回亏损出售的股票。其实近年来税务局一直紧盯这种操作(Wash Sale),如果被税务局认为操作的意图仅仅是为了避税,纳税人将会面临税务审计和罚款。
如果当年股票买卖有亏损,是否可抵其他收入?
对于Share trader, 股票买卖的亏损可抵其他个人收入;对于Share investor,股票买卖的亏损则需累计到之后财年,直到产生资本利得才可以抵扣。这就是为什么当本财年有亏损时,较多纳税人更倾向于以Share trader的方式申报股票交易情况。
因此,税务局对此审查力度越来越大,在最近的一个案例(Hill v FCT [2019] AATA 1723)里,尽管纳税人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纳税人仍被认为属于Share investor, 不能用其股票亏损抵扣当年其他收入。其中,Tribunal(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基于以下因素:
纳税人的交易频率分布不均,即在一个财年内有很长的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频繁的交易只是集中在某几个月;
纳税人股票买卖形式不像是在经营交易,更像是投资:例如纳税人并没有注册公司,没有咨询专业人士(Financial Planner/Stock Broker),没有自己对其交易情况的盈利亏损进行的记账,没有详细的商业或交易计划,对股票研究的有限性 (纳税人仅仅阅读Comm Sec和Westpac发布的信息)等。
需要保留什么记录用于报税?
一般而言,各大银行和股票交易平台都基本有年度股票股息交易总结,记录全年购买及卖出的股票情况,能满足大部分Share investor的报税需要。此外,税务会计师也能通过税务系统查看其客人的买卖日期和交易金额及股票数量的相关信息,但其他相关费用(如Brokerage Fee)还是需要纳税人自己留有记录并提供给会计师。
对于Share trader, 其所需的记录就更多一些。我们前面提到,满足Share trader的其中一个指标是要看股票买卖的方式是否跟经营生意相似(Business-like manner and Degree of Sophistication),有助于证明满足这一指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保留好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依据(系统性)的证明,如商业计划等;
保留好对股票买卖的研究的证明,订阅费等;
如有咨询专业人士,保留相关费用明细;
交易记账;
为了进行股票交易购买的在家办公的设备的费用明细;
如有贷款,保留相关利息支出的证明。
在计算股票盈利的时候,大部分人选择使用市场价格衡量股票价值(Market Selling Value Method)或使用成本价格(Cost Price Method), 前者以期初市价和当期购买股票金额 与期末市价的对比来计算盈利,有的交易外汇或美股的平台提供的MTM (Mark to Market)Summary也是用的这种方法,这里计算的盈利并不是考虑已实现的盈利。所以,如果选择了这种方法要‘从一而终’,不能随意转变其他方法计算。如果想只考虑已实现的盈利,可以找平台是否有提供 (Realised Profit Statement),在交易量大的情况下能省去繁琐的计算。
结语
股票交易有一定的风险性,并不适合每一个投资者。疫情和经济萧条的情况下,股票市场的动荡确实让某些投资者从中获利,但要小心区分投机和投资,理性衡量自己的风险接受度。
本文中评论具有一般性,并不作为投资推荐,任何人如希望使用本文所提供的信息应寻求专业人士的独立意见以验证这些信息适用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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