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常常听说各种议论,觉得新西兰移民局是权威,收到一封PPI(Potentially Prejudicial Information,潜在的偏见信息),那就是被拒签的前兆。更有说法,觉得移民局是个人治大于法治的地方,民怨甚也。可以理解,大家对移民局有各种各样的期待,他远没有达到大家的期望。各种对审理速度的抱怨,谁是当事人都不能不反感。
但如果但从法律层面上说,有两点可以明确:一是移民局对居民类签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PR并没有任何一点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移民局不是一锤定音的部门,至少对很多类别的签证来说。下面依次来说说:
首先,移民局的自由裁量权在缩小。以前,无论是临时签证还是PR,移民官都有很大的权限,也就是说给不给签证,真的是他或者她说了算。这样的制度设计当然造成了很多很多的问题,比如为亲属或者朋友违规签发PR之类的事情。所以,现在的制度是这样的:移民官对于临时签证有裁量权,也就是她认为合理的时候可以在移民法规之外给你发签证,包括工签、学签或者旅游签等等。
但是,对于居民类签证,移民局没有任何一点法外权力。当然对健康或者品格的豁免是法规赋予的权力,不算法外。所以,即使您情况再特殊,上至联合国下至纽村总理都觉得应该给您一个新西兰的PR,移民局也只能说NO。
这样听上去很公平合理,但我们成年人都知道,凡是都有例外,绝对的公平往往导致个体的不公平。如何解决呢?如何践行移民法所倡导的“公平与自然正义”呢?
这里要引入一个概念,IPT(Immigration& Protection Tribunal,移民与保护法庭)。在这里,居民类签证的被拒签人,可以提起申诉。这是一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且申诉的价格也很平和。一个案件只收700纽币,而且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或者移民顾问代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全程办理。
不过想到这个IPT法庭上讲道理,必须有一个前置程序,对于居民类签证来说也就是必须本人的签证被拒。然后,才能以移民局适用法规错误或者本人存在特殊情况为由,提起申诉。
正因为如此,对某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移民顾问仍然会建议她们尽快申请签证,因为只有这样,她们的签证才会被拒签;然后,她们才有权去IPT申诉;这种情况下,IPT会考虑她们的特殊情况,并进而做出裁决。
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孩子更适应在纽村的生活啊之类,有很大的可能会授予居民签证。当然,这其间还会有几个环节,需要惊动移民部长(即移民局局长)。
说到这里,我们的第二点也就很明确了。虽然移民局一直给人感觉他就是个做主的,但其实真不是。后面还有IPT呢,不然还有高院呢。当然,没多少人真正会走到高院那一步。中文有个类似的成语“狐假虎威”,用在不知道是否合适。
我们需要知道,走到IPT这一步的人不少,结果好的有很多。到底有多少呢?G太太这里夜深了,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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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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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 如果下次能注意排版 每一段直接分个行啥的或者加个行间距 经常看一看就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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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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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看看这样好一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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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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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了解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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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太太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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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私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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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说到新西兰移民局INZ并不是看起来那么权威,今天我们就拿数据来说明一下。以移民与保护法庭IPT最新的年报(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间统计数据)为例:
截至2018年6月底,在审的案件中46%是有关居民签证被INZ拒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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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期的审理结果来看,一共审理完毕717份有关居民签证的案件,其中283个同意原告诉求,78个移送给移民部长裁量,356个驳回原告诉求。也就是说,新西兰移民局拒签的居民签证中,有39.5%是错误的,至少是IPT法庭认为适用移民法规错误;还有11%的案件因为原告有特殊情况,需要移民部长决定是否给予特殊对待——破格颁发居民签证。另外,还有49.5%的申诉被驳回(IPT认为INZ做的没问题,而且原告也没有值得考虑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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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错。 支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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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各位是否觉得移民局好像容错率还挺高的?是的,法庭审理的案件里面几乎有40%是被认定是错误的。要知道,至少对中国人来说,决定移民根本就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儿,竟然还有可能遇到错误率这么高的政府机构?不能容忍。是否需要有具备专业知识的移民顾问来帮着处理跟移民局相关的事宜?当然,如果可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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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其实这个比例并不代表着所有移民局审理的居民签证错误率就是40%,因为并不是每一位被拒签的申请人都会去法庭申诉。而且,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G太太无法拿到这717个案件所对应同期被INZ拒签的所有居民签证数,所以暂时无法换算成准确的移民局错误率。
大家只是要知道,INZ也有很大可能出昏招就可以了。剩下的,除了可以寻求专业意见,也可以通过解读类似的IPT法庭案例来刨析。
吐槽二 完成,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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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关注和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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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客人付钱给移民顾问,换来的是:对自身情况的专业分析,可供选择的签证种类建议,申报材料清单,材料初审,填报表格和一封Cover Letter。必要的时候,还要补充材料,回复PPI。
随着信息共享的进步,很多客人对跟自己相关的移民法规其实非常熟悉,在寻求LIA帮助前已经知道自己适合申请那种签证,甚至对申报材料也有比较清晰的界定。那么移民顾问能提供的竞争性服务就体现在:如何梳理证明材料,并撰写一封高质量的Cover Letter或者PPI回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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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写出高质量的这两封信,我们不得不谈谈法律的惯常思维:If, then。如果符合何种要求,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移民法领域,我们可以说,这种思维模式无处不在:如果你符合健康要求、品格要求、Bona Fide等等要求,则你就能获得临时签证;如果你打分超过160,并且符合健康、品格、英语等要求,则你可获得SMC的AIP。
所以,要移民要签证,先要满足If这个前提,也就是要满足相应的法律事实。
如果你能控制的了事实,你就能控制结果。在包括移民法的所有法律领域,都是这么简单粗暴。所以,造假才会有。所以,INZ才会不断提高来自中国等地的材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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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G太太想就材料,也就是客人提供给INZ进行审查的证据,聊一聊。关于证据的理论有很多,有专门的法律课程,G太太无意在此就专业问题展开讨论,只说几点最核心最基本的:
一、证据之间需要互相印证,而非互相矛盾;
二、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客人往往从学签开始,再申请Open工签,然后可能还需要申请技能工作签证、SMC或者配偶居民签证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提交过数不清的个人资料,往往也忘了到底提交过什么。然而,移民局没忘,还会用你的矛来攻击你的盾,让你自相矛盾,拿不到想要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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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SHEN v IMMIGRATION [2018] NZHC 919[3 May 2018]。这是一个打到高院去的案件,之前起诉人已经在移民保护法庭败诉了。这位SHEN先生在婚姻持续期间有过除妻子外的两任伴侣,并先后和伴侣都有了孩子。在此期间,SHEN先生与妻子及其婚生子女获得了新西兰的RV,当时的移民法要求是SHEN先生与妻子必须是合法婚姻,并且关系真实且稳定。而后,SHEN先生的一位伴侣也提交了居民签证申请,理由基于与身为新西兰永居的SHEN先生的伴侣关系,并且提交了有关他们之间伴侣关系存续时间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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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在审理这份声明时发现,如果这份声明是真的,那么SHEN先生与妻子提交居民签证时的夫妻关系就不可能是真实而且稳定的。很显然,你不可能既跟妻子有真实稳定的婚姻关系,同时又跟另一位伴侣保持着真实而稳定的关系。这是逻辑学中矛盾律的基本要求。
INZ直接认定,SHEN先生在第一份申请时隐瞒了相关信息(当时有伴侣),并由移民部长签发了驱逐令。SHEN先生随即上诉至移民保护法庭,IPT认为,既然SHEN先生不能证明他和妻子在提交自己居民申请时,处于一种真实且稳定的关系,那么,SHEN先生就不能证明他没有提交虚假信息和误导INZ。所以,驳回上诉。最后,SHEN先生在高等法院也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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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说了这么多,就是不要把互相矛盾的材料当作证据提交给INZ,徒增烦恼。没把握的,可以去找移民顾问咨询。
第二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对非法律专业的客人来说,可能稍微有点困难。G太太刚完成的一个伴侣签证就是,材料质量差、缺乏直接证明材料,但是合理规划还是能够像拼图一样拼出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想证明的IF。鉴于客人隐私保护,在此不赘述。
各位在自己整理证明材料时,注意不要互相矛盾,并且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就好。
吐槽三全文完,吐槽系列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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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干货, 不错。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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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赞赏,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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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說如果關係真實而穩定 但沒有同居資料 申請學簽伴侶證有希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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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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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中介的技能
虽然G太太经常自称移民中介,但其实从英文Licensed Immigration Adviser(LIA)直译过来,应该说是持牌移民顾问才准确。此顾问非彼中介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于一般中介,对于LIA来说,签单永远不是交易的完成,而是服务的开始。
诚然,签单很重要。若非如此,虽怀抱碧玉而不能示人,空有一身本领而纸上谈兵;更何况, LIA的大老板IAA制定的移民顾问行为准则要求:提供移民建议,必须有书面合同为基础。
可能在电光火石间的某一个时点,客人对你的专业能力和人品都达到一个空前信任的程度,然后,就可以签单了。这是移民顾问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也是常常被叫做移民中介的最大原因,不签单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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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意味着一位专业人士将抱着一种“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的慷慨,与您挤进同一条战壕,并肩作战!同理心是移民顾问必备的技能之二。
这种慷慨并不是移民顾问们自作多情,仅仅是因为:签证结果的风险莫测——移民顾问的服务属性决定了他们不是制定或者解释规则的人。
举个现实发生的例子,前一段沸沸扬扬的大白杨仲裁案,里面决定性因素是什么呢?在仲裁庭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制定规则的关键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作为专家证人,证明大白杨方面对规则的理解有误。所有基于错误理解的操作,也肯定不能接受。请问,这样的情况下,谁能把这个案子反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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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G太太也算是参与制定规则的人,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操作指南,也是从头跟到尾。所以,一个项目能不能顺利过会,那眼光真是稳准狠。
但是,做移民顾问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我虽然可能了解所有公开的移民法规、相关判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移民局公开内部审查笔记,但是移民局还是有内部的操作指引、密不示人。我和我的客人跟移民局根本不是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度拒签率超过90%的企业家移民签证。
所以,即使在澳新职业大典ANZSCO(技术移民和工签申请人都不陌生)里面,移民官只是一个Skill Level 4的职位(审理商业移民的移民官除外,他们是Skill Level 1),而移民顾问跟法官一样是Skill Level 1的职位,移民顾问也不能丝毫掉以轻心,无论委托是大是小。移民顾问必须像穿上魔法靴子的舞蹈小人一样,在规定时间内尽可能多地去踏得分点,增加客人下签的几率。这是移民顾问的技能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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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专业知识,那是不言而喻的,否则,客人为何不自己DIY呢?这也是移民顾问的技能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