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看了这个新闻后,http://news.china2au.com/na/zh/2017-07-16/244235.shtml
觉得有必要发表一下个人对于这个案子的看法。
简介:一对夫妻在经营了两年的咖啡馆生意后,递交了创业移民居民签证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事实:2013年,Steve和Nancy Jensen夫妻俩带着4个孩子来到惠灵顿Lower Hutt,盘下了一个咖啡馆做生意,并买下了该咖啡馆所在店面的一半股份。一番经营下来,咖啡馆经营总体上盈利,而且还雇了几个店员。但Jensen称,由于他们的盈利没有达到45%增幅,移民局拒绝了它们的居民签证的申请。
问题:
1. 夫妻俩是否达到了创业移民申请居民签证的标准?
2. 移民局的拒绝决定是否合理?
答案:
1. 夫妻俩达到了创业移民申请居民签证的标准。
2. 移民局的拒绝决定不合理。
理由:
1. 移民部长根据移民法制定immigration instructions,目的是通过促进技能和劳工准入来满足新西兰的劳动力。制定创业工作签证政策的目的是通过使有经验的商业人士培养和创立高增长和创新出口的生意模式来促进新西兰经济增长。创业居民签证政策的目的是吸引能够证明已经主动参与创业生意并且为新西兰经济作出贡献的移民。
创业居民签证的审核标准是申请人已经成功建立一个按照生意计划书中描述的实现贡献的生意,并且能够证明生意正在给新西兰带来重大贡献。
重大贡献在移民部移民操作指南中定义为: 为新西兰本地公民或居民创造一个或多个可维持的和不间断的全职工作岗位和生意在申请居民签证时是盈利的或者在未来12个月中有令移民官满意的盈利的可能性。
2.生意计划书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承诺书,生意利润增长的大小反映了生意的盈利能力的大小,体现的是对新西兰经济的贡献的程度,它不是上述理由一中考虑重大贡献因素的指标,也不应成为决定居民签证申请时考虑的决定因素。
结论:
夫妻俩经营的生意是盈利的,并且雇佣了员工,创造了就业机会,满足了重大贡献的定义。我认为达到创业移民居民签证的审核标准,应当予以批准。建议申请人上诉至移民和难民仲裁庭; 建议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法案要求移民局公布该申请的审核流程和所有移民官之间的通信记录,移民官有可能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这或许构成了司法复核的救济理由。
评论
如果就如LZ说的仅仅是“经营的生意是盈利的,并且雇佣了员工,创造了就业机会”就可以满足创业移民的要求话,我想就没有人花那么多时间金钱去当厨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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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值得一搏,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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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的观点不同。
既然申报材料是年度45%的盈利增幅,是申请人认可的计划和承诺。实际上申请人事先是知道不可能达到这个45%的,但是还是按照这个计划书上报了。具体为什么,中介和当事人自己清楚的很。生意经营满2年后,移民局是按照计划书进行考核,这个没有错。
评论
你的解读是类似于行政解读。
而这个楼主po的案例是法律层面的解读,而immi act是大于你的解读的。
以技术移民为例子简单点说就是:我承诺我要成为博士并去奥大作教授(移民局据此批准了我的pr),但我最后做了西厨/木工,我的确没达到我当初的计划,但计划是可以reasonable changes(从盈利增长45%到更低一点,比如20%,造成这个原因是对新西兰市场的错误估计/个人经商经验的不足/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但并不是说西厨/木工就不是技术移民了,对吗?他们当然是技术移民在新西兰(符合雅思,学历,工作和薪水相关的要求),所以拒签是不对的,因为这个case符合移民法。
律师对移民法的解读可以让普通的移民官非常难办和难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