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聖經羅馬書第5章12節:“這就是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最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是的,世人都有罪。但在簽證表格上,當遇到以下問題:
Have you been convicted at any time of any offence, including any driving offence?
你,是否感到困惑?
“我給警察抓闖紅燈了,我要declare嗎?”
“”我給抓超速了,我要declare嗎?”
簡單來說,以上一類的情況,一般不需要上法庭的,收到 infringement notices (違章通知書),被罰款,是不需要declare的。
但是,比如說,如果觸犯了drink driving,給控告(Facing Charges),需要上法庭的,就需要declare。
跳出理論層面,會出現以下三個情況:
花了個天價,請到金牙大狀,律政先鋒等為你洗脫,就是discharge without conviction;
或者不幸地,入罪了,就屬於charged with conviction;
又或者還沒有審判結束,在等結果的,就是charged under investigation。
請注意,以上的情況都需要declare!! 故意不declare,而給移民局發現到,就屬於withhold,mislead或conceal information,在移民法例來說是大罪,所以真不能投機取巧,以為移民局是傻子,因為都能通過聯繫警方,查到記錄的。
當然,如果觸犯的是更嚴重的,先撇開人所共知的殺人放火不說,如觸犯過以下的罪行,除非獲得移民局的character waiver (品格豁免),要不一般情況下是不達到申請新西蘭居民身份的資格的:
毒品,行騙,性侵,坐過牢三個月或以上,暴力,提供假材料以獲得任何新西蘭的簽證或居民身份,種族歧視(網上的鍵盤俠得要注意),協助他人在任何簽證申請上造假 等。。
有關進一步有關其他刑事或民事相關的新西蘭法律問題,可以咨詢靠譜律師,移民顧問的咨詢範圍只覆蓋到移民法,所以不便給太多意見。希望大家也可以奉公守法,不要因為一時疏忽 或 歪念,給自己攤大事。
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