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都是对公的 , 对私的也有好几例 大家国内换汇小心了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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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条看执行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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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钱又不是偷来抢来的,汇个款还得提心吊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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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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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违规中有两个词大家要记住
一个是串汇
一个是逃汇
资产转移属于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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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合法渠道,有几个人能拿到外管局的移民资产换汇许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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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国家才27例,说明还是很守本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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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 有点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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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资产是自己的合法所得,为嘛不可以向境外转移
怎么搞得“向境外转移资产”像贪官外逃一样有罪恶感,真是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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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要如何用自己合法收入赚来的钱都要管
唉 非法的怎么么看见他们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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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理解能力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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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钱没有防在点子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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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大宗都不管,只是抓抓小鱼虾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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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都是大胡建的。说明该地区地下金融活跃。有购汇需要的人士可自行前往该地区与有关人士进行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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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看见光厦门就有三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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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禁止你把自己的资产带出境外,但你的资产是人民币啊。外汇是国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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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不是从中国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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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解释貌似是个理由
那我用国家标明的价格,以5块人民币买了国家的资产一块钱澳币,是不是产生了资产的转移,也就是交易后我的5块人民币资产变成国家资产的一部分,然后国家的一块澳币资产变成了我的资产
如果你承认这种交易发生的话,那么我把交易后自己的澳币资产转到澳洲银行里存起来,有嘛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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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理论是这样的。 人民币是人民的, 外汇是国家的。 人民要用人民币换国家的外汇得遵守我订的规则。 不遵守规则的 不换给你, 有本事把人民币带出国 看看美国政府要不要人民币 肯不肯换给你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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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汇,呵呵呵有这个罪名的。 党国说你犯罪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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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找钱庄啊,为什么都找国家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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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需外汇,你们换完了外汇习总怎么撒外汇啊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8/07/24/7464454.html
习近平豪撒140亿美元 南非总统:北京送来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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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元人民币。???????
这点钱逗着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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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违规搞外汇支付两年半,才罚60万,这是惩罚还是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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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少写了个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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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储备下降太厉害了啊,TG害怕啊,人民币说到底还是锚定美元的,你以为去杠杆是它愿意的啊?那是没办法,印不了那么多钱了,否则又是90年代的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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