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了点小钱撞枪口,定个骗汇罪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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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还要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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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死宝宝了,骗汇罪,你家定的法律啊
去年还有假离婚罪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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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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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州官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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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的确是追究刑事责任,细则里有,都看看吧
这次tg是玩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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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在哪里?1号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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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是天朝特色 老实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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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法官把法条从头到尾看过也没有骗汇罪这个刑法条目,只能作罢,天朝离法制社会还是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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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急,会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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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规定好了。另外,刑法方面,也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申请书》指出,对于有购汇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将会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也就是说,列入“关注名单”者,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此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记者查阅上述条例发现,第三十九条指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指出,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而四十八条规定则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http://m.wallstreetcn.com/node/282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反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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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是哪年制定的? 是新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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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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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怕,就说拍卖行买的玉玺,需要外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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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以前就有但是没有被执行。现在重申, 也算是普法, 对大家有个交待, 比较人性化。 估计就是一刀切, 过往不纠, 但是对于现在起的, 要求申报, 这样就方便抽查, 然后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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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智慧岂是这等泛泛法规就约束得了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关键还是看诱惑够不够大,就如同去年房价大涨,假离婚大行其道,假单假证假公章骗贷横行,现在没人在乎追查了,既得利益者在偷笑,错过上车的群众再等10年吧。
这等换汇本来就是天经地义,老百姓自己的钱撒起谎来就更没有心理负担,探亲换汇,买了机票换汇,之后退机票,很轻松,即使跑一趟,机票打折的时候往返600澳币不到也轻松搞定;海外就医,父母老人家谁没个慢性病,都不用编,出个诊断更是轻松。
所以,天空飘过5个字,那都不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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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就像现在抓的贪污犯,一定要强调:
”。。。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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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放狗去找。。。。
不怕死的,就去试试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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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最不缺的就是txt
同时,最吊诡的是。。。exe是随机的,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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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真实,部分夸张。钱是你的,规矩确是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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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兵马未动 粮草先行.现在再想过去那样汇款已无意义了.不要正面冲突,办法还是有点,用银联卡提现,消费,购物退货,地下钱庄,凡事都有成本的,能出来就行,细水长流,心不能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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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投资之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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