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擅自占地者拥有了一座小型纤维小屋,然后以近 150 万美元的价格将其出售,并将巨款捐给了他的遗孀。
约瑟夫·路易斯·沙里克 (Joseph Louis Saric) 于 1968 年 7 月去世后,罗斯·保罗 (Ross Paul) 在悉尼萨瑟兰郡吉米亚湾 (Gymea Bay) 保留了一居室房产近 50 年。
两人住在附近郊区,保罗先生在克罗地亚移民去世时为他组织了葬礼 - 但目前尚不清楚这两个人是否是朋友。
Paul 先生后来于 2018 年去世,他的遗产执行人启动了法律程序,允许他出售该房产。
他声称保罗先生是小屋的所有者,通过逆权占有(这一术语通常被称为“擅自占地者权利”)。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法官弗朗索瓦·昆克 (Francois Kunc) 在 5 月裁定保罗先生是合法的所有者。
他的结论是,萨里克先生的继承人都无权拥有这间小屋,因为没有人对它提出索赔,而 40 -年时效期限已于 2009 年结束。
'已证实的是 Paul 先生安排了 Saric 先生的葬礼,然后处理了 Saric 先生位于 Gymea Bay 的纤维小屋Kunc 法官表示,在接下来的近 50 年里,他的财产将属于他(Paul 先生),直到 2018 年他去世为止。
位于悉尼萨瑟兰郡吉米亚湾的房子最终以 150 万澳元的价格售出,房主的家人得到了没什么
成为第一个评论成为第一个评论评论现在发表您的意见!在评论中分享您的想法。立即发表评论Saric 先生于 7 月因癌症去世1968 年,当时他 40 多岁,离婚者没有留下遗嘱,也与家人失去了联系。
昆克法官称沙里克先生已经去世“没有家人,也许还有朋友”。
保罗先生自行向当局通报了死亡消息,并在几天后举行了葬礼。
法官裁定保罗先生做了房主可能做的所有事情:他为房子投保,支付了水费和电费,并与邻居分摊了围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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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先生甚至至少从1995 年。
法院认为“保罗先生极不可能让小屋年久失修”。
法官在裁决中提到“沙里克先生可能告诉保罗先生,后者可以拥有小屋,也许作为保罗先生提供照顾的回报”。
但他说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效果。
昆克法官发现“确切的证据”萨里克先生与已故罗斯·保罗先生的关系的性质从证据中并不明显。
麦考瑞法学院教授 Cathy Sherry 告诉《悉尼先驱晨报》,这是“一个相当典型的逆权占有案件。”
她说,这表明“人们可能会失去土地,也可能失去亲人”。
法庭获悉,萨里奇先生的母亲和至少一名兄弟姐妹可能幸存。
雪莉女士表示,沙里克先生去世后,“毫无疑问”,他的家人将拥有这所房子的所有权,但“就像所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一样,有一个时间限制——但他们没有在必要的时间内断言”。
法官裁定 Paul 先生做了房主可能做的所有事情:他为房子投保,支付水电费和电费,并与邻居分摊围栏费用
什么是“占屋者的权利”?
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规定,擅自占地者必须在该房产上居住多长时间才能拥有该房产的权利。
在南澳大利亚,擅自占地是非法的,但擅自占地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已在该房产中居住了 15 年,则可以申请所有权。
在维多利亚州,擅自占地者在房屋居住 15 年后即可申请所有权,而在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和西澳大利亚州,期限为 12 年。
该法律可追溯到 1900 年新南威尔士州,最初针对的是大量文盲的社区。p> 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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