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年走上投资之路的私募投资者而言,教训和经验真的是太多太多。
从投资上看,部分热门股大跌、个别债券“爆雷”、市场风格突然切换、管理人规模过度增加,都可能导致投资的产品业绩“一落千丈”。
从服务上看,部分私募产品多重收费、高收益分成、资深基金经理募集却转交年轻人管理等,也触发了争议重重。
但这都不如下面这个案例来的“戏剧性”。
投资人持有的某个百亿私募资管产品突然出现净值停止更新、赎回被暂停的局面。
瞬间懵了的投资人,拿着之前的投资月报发现了“蛛丝马迹”,进而提起仲裁与诉讼。
但就当他们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时,私募机构的代理人提及相关材料的八个“关键字”,影响了最终案件的走向......
投资者状告百亿私募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 案件原告是投资者佟某,案件被告是业内知名私募机构映雪投资。
映雪投资是受托规模超百亿的私募机构,成立于2012年,创始人早期在闽发证券、国盛证券自营投资部任职,之后创立映雪投资,横跨股债资产投资,一度在债券私募圈颇有名号。
事件的核心其实并不复杂:投资者佟某于多年前购买了“映雪特殊机会1号基金”。
买入后的前期,该产品保持正常运营。
不过在2019年11月,映雪1号私募基金暂停了分红及净值公布,并停止办理私募基金的赎回。
投资者佟某认为,相关私募机构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未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涉嫌净值伪造的行为,在举报、仲裁后,把相关机构告上了法院。
投资者“指”机构有过错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原告佟某在法庭上指出映雪投资产品运作存在以下问题:
1、映雪投资披露信息残缺不全。
2、映雪投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映雪投资的净值报告系其伪造。
4、映雪投资存在自融行为,损害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其间,佟某还提及一些细节:如2021年5月,映雪中心向佟某出具《回复》称,案涉基金无法估值致使暂停赎回的原因系持有的某些发生违约,导致相关债权停牌。
但佟某认为,即使部分债券存有且违约甚至停牌情形,中债及中证登每日也有较为公允的当日估值的公布,基金估值有可操作性。
且案涉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主要为信用债及其自身募集发行的另外五只私募产品,产品构成复杂。
映雪中心刻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此节中,佟某提及,映雪中心一直定期向他发送未经托管人复核的所谓净值报告,并载明相应的基金净值。
既然无法估值,净值又从何而来?
由此认为,映雪有伪造净值嫌疑。
净值停在2019年10月
据三方平台信息,映雪特殊机会1号基金最后一次净值披露时间为:
2019年10月,截至彼时产品成立以来收益率达到27.84%。此外,2019年管理人在短短四个月间曾向持有人五次分红。
然而,一个月后这只债券基进入“无声”状态。
关键“八个字”浮出水面
对此,被告方在法庭上提出了它们自己的看法。
映雪投资表示,不同意佟某的申请,主张驳回原告的撤销之前仲裁结果的请求。
它们认为,原告的诉求本身其实还是对仲裁案件本身实体的争议。有关仲裁庭已依据双方的举证作出了裁决。
另外,佟某主张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所规定的法定条件范围。
审理法院首先审查查明:2021年,相关仲裁机构仲裁时。
佟某向仲裁庭提交了案涉基金月度、季度、年度报告作为证据,映雪中心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报告的右上角载示“未经复核,仅供参考”。
仲裁裁决后认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了上述基金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法院也认为,佟某虽主张映雪中心伪造证据,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还认为,映雪中心于仲裁审理中确认相关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均未经托管人复核,故不存在伪造的情节,对佟宇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佟某的申请。
从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发现,私募机构是否及时提供月报、季报、年报,并且注明“未经复核,仅供参考”,成为了这个案件的几个关键细节。
这值得投资者、私募管理机构和销售机构人士都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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