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内幕交易被发现只是罚款了事?不不不,严重者还将遭遇牢狱之灾。
日前,北京市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判决显示,在2017年路畅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好帮手董秘王某在得知自家子公司被“看中”后,卡在股票停牌前火速通知了自己“十多年的同事”金某。可惜,这样的“同事情谊”不仅导致好同事一周内亏损50多万,还被监管盯上。
在2018年被深圳证监局因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分别处罚20万元、10万元后,王某和金某的犯罪线索也被移交公安。二人主动投案后,最终被法院均处以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巨亏、罚单、刑罚“一键三连”,这起刑事案件可算是给内幕信息知情人敲响了警钟。
董秘泄露重组利好消息
回顾此次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6年12月,经某私募经理王某征及路畅科技保代居中介绍,路畅科技董秘蒋某财获悉,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西好帮手股权,并已征询问过几家上市公司是否有收购意愿,遂建议王某征到深圳面谈。
同月,王某征受邀到路畅科技总部座谈,向蒋某财介绍了江西好帮手的情况。此次会面后,王某征向广东好帮手推荐了路畅科技。
在双方沟通初步合作意向并相互了解情况后,2017年1月15日,路畅科技总经理张某涛、蒋某财与广东好帮手实际控制人卢某光、董事会秘书王某在深圳市宝安机场的凯越嘉轩酒店西餐厅会谈,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基本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2月9日,张某涛、蒋某财与广东好帮手董事长卢某红、监事会主席陈某甘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交易意向协议及保密协议。当天下午,路畅科技向深交所进行了报备并申请停牌。次日,路畅科技发布停牌公告称,路畅科技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标的为车载智能终端相关公司。
然而,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并未实际落地。因交易核心条款未能达成一致,两个月后,路畅科技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的公告》称,因与交易对手就交易核心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决定终止此次重组事项。
虽然资产重组未能落地,但这仍不影响内幕信息的形成。由于双方协商的交易对价为12-15亿元,该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王某作为广东好帮手的董秘,通过参与并购事项知悉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借款百万突击买入遭巨亏
纵观近几年的内幕交易监管案例来看,因内幕交易而导致亏损者数量越来越多。除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显失公平外,内幕交易本身也存在极大风险。
虽然证监局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确定为2017年1月15日,但在判决中显示,早在2016年12月,王某就与“十多年的同事”金某见面,透露了广东好帮手计划向路畅科技出售江西好帮手的消息。
此后,就在路畅科技和广东好帮手签署交易意向协议的当日,2017年2月9日早间8点,王某与金某通话,再次泄露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并称“今天要把路畅和好帮手的事搞定”。
时间紧任务重,金某遂开始紧急筹集资金。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显示,金某在当日分别向自己的朋友、公司合伙人、公司前员工借款160万元、200万元和20万元。资金筹措到位后,金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显示,在上午10时至收盘,金某通过手机操作账户,分多笔累计买入“路畅科技”8.37万股,买入清算金额411.50万元。
两个月后,在路畅科技宣布重组告吹后,金某盈利的愿望也就此告吹。在复盘后,20217年4月7日、4月10日,路畅科技股票连续两日跌停。4月7日,金某账户卖出路畅科技5.51万股,4月11日卖出2.86万股。在全部卖出后,金某账户合计亏损52.46万元。
深圳证监局指出,金某在与王某联络后即首次并全仓买入路畅科技,其交易时点与其和王某联络以及内幕信息变化关键时点高度吻合,交易量急剧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二人均在询问时承认获取内幕信息的事实,在主动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深圳证监局对王某泄密处以10万元罚款,对金某内幕交易处以20万元罚款。
罚款之余刑责紧跟
内幕交易是如何被发现的?实际上,在金某突击买入的一周内,深交所就向路畅科技发出核查异常交易的问询函,涉及金某证券账户。
路畅科技副总蒋某财证实,在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后,其通过百度搜索,发现金某与王某曾是同事,遂打电话询问王某。王某承认将两家公司重组的消息泄露给金某,并就此事给路畅科技写了说明。
而在二人接受了行政处罚后,2019年2月,证监会将王某、金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同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进行立案。2021年5月,王某、金某二人主动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正式逮捕。
在判决中,法院指出,金融安全系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加大对证券犯罪惩处力度。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虽与非法获利目的相关,但危害性更在于对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
内幕交易成交额大小与对公平交易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程度高低密切相关,相关司法解释将成交额作为衡量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王某长期从事资本运营,明知内幕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故意向金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利用从王某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交易进行证券交易,成交额高达411万余元。
根据司法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仅因二人未实际获利,就认为相关行为的危害结果不大,进而对二人从宽处罚。
此外,王某在四家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顾问等重要职务,四价公司均为其出具表现材料证明,认为王某对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希望他能回归社会、回归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
在庭审中,公司机关还当庭出示合规考察报告,反映广东好帮手主动申请并配合进完善合规制度,将合规工作嵌入业务流程,取得良好效果。王某作为高管和泄露内幕信息责任人,参与了此次整改。法院认为,相关积极事项虽并非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但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向金某泄露该信息,金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入该证券,王某、金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且均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二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对二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判决:王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金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已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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