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SINGAPORE TELECOM AUSTRALIA INVESTMENTS PTY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1] FCA 1597 (SINGTEL)》新加坡电信案是又一经典税务案例,澳大利亚税务局胜诉。
该案的直接后果是:该公司在2010-2013 年四年间的 8.95 亿澳元利息不得用于税前扣税。
No.1
案例:新加坡电信 告 澳大利亚税务局
联邦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作出了期待已久的新加坡电信案判决,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 Moshinsky J 裁定有利于澳大利亚税务专员(Commissioner)并驳回纳税人的上诉。
继Chevron Australia Holdings Pty Ltd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7] FCAFC 62 (Chevron)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由联邦合议庭作出裁决后,该案是澳大利亚关于全球公司内部跨界融资涉及转让定价的第二起实质性案件。税局在雪佛龙公司案也取得了成功,联邦法院(Allsop CJ、Perram 和 Pagone JJ)一致确认了 Robertson J 一审的决定。
新加坡电信案的实际情况涉及一项融资安排,在该安排下,纳税人和关联方签订了贷款票据发行协议(LNIA),该协议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双方抗辩重点是 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 (ITAA 1997) 的第 815-A 条。因此,法院对所得税评估法 (ITAA 1936) 第 13 部分的处理相对简单。
联邦法院根据细分 815-A 确定的主要问题是,根据第 815-15(1) 条,纳税人是否获得了“转让定价利益”。这个问题需要通过考虑转让定价条款在 LNIA 中的应用来确定。
我们在下文概述了该案例以及跨国企业 (MNEs) 的跨境融资安排的一些实际考虑。应该强调的是,本文陈述的新加坡电信案的联邦法院判决是一审判决。
No.2
跨境融资的主要考虑因素
跨境转让定价纠纷所需证据的类型和性质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需要仔细考虑专家的指示和证据。特别是:
在涉及评级机构做法/债务资本市场 (DCM) 做法的情况下,定量和定性考虑因素以及不同意见的结合使得确定什么是公平利率变得越来越复杂;
专家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信用风险,也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假设做出决定,或者更重视某些假设或考虑因素;
市场假设以及信贷机构和投资者的观点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因此,跨国企业应定期评估其融资安排的独立交易性质;和
事后诸葛亮的计算仍然存在问题。
仅仅按照约定对交易进行定价并不是正确的方法,尤其是:
在跨境融资案例中,决策的“合理性”可能会受到审查,重要的是要考虑接受资金方实际可用的融资方案;
在评估融资安排的合理性时,考虑可用的选项(以及是否已采取这些选项)以降低集团的总体融资成本可能是相关的考虑因素;和
如果跨国集团的成员从第三方筹集债务就不会发生有关安排,则很可能会受到审查。
在独立基础上与在隐含支持的基础上评估信用价值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特别是:
新加坡电信案专家意见的分歧加剧了跨国企业在特定时间理解如何看待隐性支持以及对借款公司信用评级的影响的难度;
隐性支持需要根据借款人和集团的独特事实和情况(并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公认的指导和做法)逐案考虑;
在担保方面,纳税人应严格评估在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情况下可能实际提供(或要求)担保的安排的定价,并准备提供有关安排的决策过程、合理性和定价的证据;
担保证据(或提供担保的集团政策)的存在对于假设可能存在母担保的假设并不重要;和
当融资安排涉及财务担保时,需要考虑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财务能力。这必然需要对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他们之间的商业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一个团体试图证明不提供保证的原因,这可能是相关的。
No.3
案件的背景事实
2001 年 5 月 18 日,新加坡电信有限公司(SingTel Limited)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并位于新加坡的公司 Singtel Australia Investment Ltd(SAI)提出收购 Singtel Optus Pty Ltd (SOPL)大部分股份的要约(以前叫 Cable & Wireless Optus)。
收购要约成功,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步骤来筹集收购所需的额外资金,包括为短期过桥贷款再融资。
2002 年 6 月,SAI 行使看跌期权,将 SOPL 100% 的已发行股本出售给 SingTel Limited 的澳大利亚子公司 Singapore Telecom Australia Investments Pty Ltd (STAI)(纳税人),代价约为 142 亿澳元。
纳税人支付的对价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向 SAI 发行普通股(90 亿澳元)和
纳税人根据贷款票据发行协议 (LNIA) 向 SAI 发行贷款票据(52 亿澳元)。
由于 2002 年 6 月发生的交易(包括向 SAI 发行股份),纳税人成为 SAI 的全资子公司。纳税人还成为包括 SOPL 在内的一组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公司在澳大利亚经营 Optus 电信业务。
根据最初签订的 LNIA,纳税人向 SAI 发行了 10 份贷款票据(贷款票据),总额约为 52 亿澳元,每张可随时赎回,垫款的最长期限为自预付款的应计利息,并在预付款年度之后的第十年的最后一天结束。
最初的 LNIA 下的利率是 1 年期银行票据掉期利率 (BBSW) 加上每年 1%。适用利率为利率乘以 10/9。
LNIA 随后通过以下协议进行了修订:
2002 年 12 月 31 日的协议(第一修正案);
2003 年 3 月 31 日的协议(第二修正案);和
2009 年 3 月 30 日的协议(第三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规定,贷款票据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发行日期的十周年少于一天。该修正案表示自 LNIA 最初签订之日(2002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
第二修正案旨在使利息的应计和支付取决于是否达到某些基准,并且还通过增加 4.552% 的溢价来提高适用利率。该修订表示自最初签订 LNIA 之日起生效。
第三修正案改变了利率,将 1 年期 BBSW 替换为 6.835% 的固定利率。因此,经第三次修订修订的 LNIA 下的适用税率为 13.2575%。
税务专员根据 ITAA 1936 第 III 部分第 13 部分(第 13 部分)和 ITAA 1997 第 815-A 部分做出了转让定价决定。分别根据第 13 部分和第 815-A 部分进行评估的决定是备选方案。
纳税人收到了截至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经修订评估,其基础是贷款票据的利率被认为超过了独立交易利率。
纳税人于 2019 年 12 月反对经修订的评估,而该反对意见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被税务专员驳回。
纳税人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提出上诉。
No.4
联邦法院的判决
实际上,纳税人辩称,LNIA 在 LNIA 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有效信用利差低于独立各方之间公平交易的债务资本市场 (DCM) 交易中可能合理预期的信用利差。
因此,有人争辩说,纳税人根据 LNIA 借款的实际成本并不高于(实际上低于)纳税人一方可能预期支付给完全独立行事的独立方的成本。
税务专员概述了三个替代案例。法院最终接受的案件是税务专员的次要案件,该案件基于原始 LNIA 下的利率,称为“无修正”模型。
如果假设最初的 LNIA 条款在融资期限内仍然有效,并且第二和第三修正案没有发生,这种“无修正”模型反映了对 LNIA 利息扣除的影响。
尽管法院已收到关于如何为基本债务(52 亿澳元)和辅助债务(即已产生的复利)融资的其他商业合理替代方案的证据;税务专员的计算并非基于基本债务或附属债务之间的任何区别。相反,计算的前提是原始 LNIA 规定的准备金和利率,但假设利息每 3 月 31 日应计并资本化为本金。
No.5
法院的逻辑
从广义上讲,在法定测试下,法院需要考虑是否“如果没有”确定的条件,纳税人可能会获得的利润金额;并且,由于这些条件,利润数额并未如此累算。
在这方面,Moshinsky J 认为,这涉及基于证明材料形成一个可靠的假设,即处于纳税人和 SAI 立场的独立各方可能会做些什么。
关联企业条款和第 815-15(1)(c) 条一般要求假设的当事人具有实际企业的特征和属性。在这方面,法院认为,在假设纳税人的一方是新加坡电信集团等跨国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是适当的。同样,因此,以纳税人身份的一方是 SOPL 等运营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为基础进行处理是适当的。然而,为了假设的目的,没有必要解决确切的所有权结构。
联邦法院认为,纳税人的方法的主要困难在于它与实际交易和交易各方的特征相去甚远。
在这方面,实际交易涉及股份的卖方和买方,以及作为收购股份的部分对价发行总额约为 52 亿澳元的贷款票据。它不涉及 DCM 债券发行。Moshinsky J 还发现 LNIA 的条款与典型的 DCM 债券发行的条款之间存在显着差异。随后,Moshinsky J 认为纳税人主张的方法与第 815-A 款要求的方法不一致。
根据 Moshinsky J 的说法,纳税人的方法的另一个困难是,与其关注纳税人和 SAI 可能预期在 2002 年 6 月达成一致的独立各方,还需要计算(事后)有效抵免额LNIA 的利差,并将该信用利差与纳税人发行的 DCM 债券的信用利差进行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交易中并没有母公司担保,Moshinsky J 认为,事实上,由于双方的所有权结构,担保是不必要的。然而,Moshinsky J 发现,在独立各方之间进行交易的假设中,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仍然有强烈的迹象表明将提供母公司担保。在这方面,Moshinsky J 认为担保证据(或提供担保的集团政策)的存在对于假设可能存在母担保的假设并不重要。
有趣的是,在从独立与隐含支持的角度评估交易方面,纳税人专家和专员专家在纳税人的独立信誉方面没有太大差异。关键的区别似乎与纳税人对“隐性支持”的信用质量的提升程度有关。因此,从广义上讲,信用评级证据旨在理解“隐性支持”的影响——即假设纳税人(借款人)由于属于一个群体而获得的利益。从广义上讲,当市场处于压力时期时——隐性支持可能被视为意味着公司可以建设性地向前发展。
在这方面,所有专家都同意,由于隐性支持,纳税人的评级会有所提高,但对提高的程度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一点上,Moshinsky J 指出,在口头证据中,钱伯斯博士接受了“从一端没有评级影响到另一端与母公司完全平等”的隐含支持结果的连续性。魏斯先生的证据表明他也会同意这一主张。
法院权衡了各种专家意见,但出于多种原因更偏于钱伯斯博士提供的证据——重要的是因为他在评估隐性支持的效果时采用了更加“谨慎”的方法。Moshinksy J 认为这种方法似乎更好地反映了标准普尔 (S&P) 标准和穆迪评估隐性支持的标准。
联邦法院裁定,原始利率(即 1 年期 BBSW 加 1%,按 10/9 合计)将(或可能预期)在 LNIA 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这一发现的后果是纳税人未能履行其证明修改后的评估过度的责任。
总之,Moshinsky 法官发现:
相关考虑是指完全独立交易的独立各方在考虑到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可能会同意的事项;
纳税人与 SAI 在其“商业和财务关系”中运作的某些条件与独立企业之间可能预期运作的条件不同,它们完全独立地相互交易;
纳税人主张的方法与第 815-A 款要求的方法不一致,就纳税人所依赖的证据而言,纳税人的方法的主要困难在于它与实际交易和该交易的各方的特点相去甚远;
纳税人方案的另一个困难是,与其关注处于纳税人和 SAI 立场的独立方可能在 2002 年 6 月达成的协议,还需要计算(事后)LNIA 的有效信用利差,并将此信用利差与纳税人发行的 DCM 债券的信用利差进行比较。法院认为,这与所订立的交易相关的实际情况偏离得太远了;
一个可靠的假设是,处于纳税人和 SAI 立场的独立方不会同意对 LNIA 的第二或第三修正案中包含的更改;和
关于利率,一个可靠的假设是,处于纳税人和 SAI(和新加坡电信)立场的独立方可能已经同意适用于贷款票据的利率将与实际商定的利率相同。原来的LNIA,贷款票据下的利息可以递延和资本化;并且,像新加坡电信这样的公司会以纳税人的身份为公司的义务提供母公司担保。
为了完整起见,Moshinsky J 在第 156 段有用地总结了他所描述的关键命题,在他看来,这些命题来自雪佛龙和嘉能可案件(强调补充):
关于第 815-15(1)(b) 条和对关联企业中“条件”的提及,雪佛龙合议庭的至少两名成员接受“对这些条件的识别允许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而广泛的调查”有关企业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对企业之间经营条件的事实调查“不受[关联企业条款]条款或第 815-15(1)(b) 条条款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除了确定与相关企业之间在其商业或财务关系中是否经营的条件有相关和可证明的条件外,这些条件与可能预期在完全独立地相互交易的独立企业之间经营的条件不同'”:见雪佛龙案件 [153]段和[82]段。
关于第 815-15(1)(c) 条中基于关联企业文章的因果检验,Glencore 合议庭的所有成员都赞同雪佛龙公司 Allsop CJ 在 [90] 中的观察,即检验“是一种灵活的比较分析赋予关联企业之间实际达成的交易形式以权重,但并非不可挽回的僵化”:见 Glencore 在 [189] per Middleton and Steward JJ, at [280] per Thawley J.
交易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改变,如果有必要这样做以允许通过相互独立的各方的视角来分析交易”:见嘉能可在 [189] per Middleton 和 Steward JJ;另请参见 Thawley J. 的 [280]、[292]、[297]-[298]。
Glencore 合议庭的至少两名成员在 [156] 中支持了 Chevron 的 Pagone J 的意见,即第 815-15(1)(c) 条和关联企业条款要求的比较“通常要求当事人在假设通常具有所讨论的实际企业的特征和属性”,并且在雪佛龙的情况下,该练习“需要在 CAHPL 等企业与 CFC 等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假设环境,但是,在它们是在彼此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的独立企业之间”:参见 Glencore 在 [190] per Middleton 和 Steward JJ;另请参见 Thawley J. [291]。
关于交易的非价格条款是否可能成为第 815-15(1)(c) 条和相关企业条款要求的行使中的替代主题,我认为米德尔顿和斯图尔特未解决此问题JJ:见嘉能可[156]的最后一句话。因此,我不清楚他们是否必然表达了与格伦克的 [296]-[298] 中的 Thawley J 所表达的观点不同的观点。
Thawley J 在 Glencore 中的少数法官裁决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因此,Moshinsky J 在上述 (e) 中的观察无疑将成为人们非常感兴趣的主题,因为它能够(或不能)替代未定义“价格”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出现在根据相关规定审理的未来诉讼中。
No.6
SINGTEL对第 815-B 款下裁决案件的潜在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雪佛龙和新加坡电信都在 ITAA 1936 的第 13 部分和/或 ITAA 1997 的替代分部 815-A 中进行了审理。
从 2013 年 6 月 29 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ITAA 1997 的 815-A 分部被 1997 年 ITAA 的 815-B 至 815-D 分部取代(过渡法案,第 815-1(2) 和 815-15 节)。
许多融资安排不属于这些规定的跨国公司会问的问题是,这些影响是否可以隔离到根据第 13 条和/或第 815A 条审理的案件,以及雪佛龙和新加坡电信的经验如何适用于根据第 13 条审理和裁决的案件815-B。
虽然人们承认转让定价条款已经经历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在比较 1936 年 ITAA 的第 13 部分和 1997 年的第 815-B 部分时,公平交易原则是所有条款的基础,修订形式为细分 815-B、815-C、815-D 和 815-E 旨在确保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条款更好地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指南中描述的转让定价方法和独立交易原则和澳大利亚的双重征税协定 (DTA)。
因此,从广义上讲,这些条文具有相同的首要目标,但是,立法文本和法定标准明显不同。由此可见,由于措辞明显不同,根据原规定和现行规定确定的案件之间无疑会存在技术差异。毫无疑问,还将出现特定于 815-B 的技术挑战(特别是在专员试图利用第 815-B 分部第 815-130 节中的特定“重建规定”的情况下)。
尽管如此,雪佛龙和新加坡电信案都提供了有关经济相关条件和实际考虑的指导,这些因素在考虑与 ITAA 19973 的 815-B 下的跨境融资安排相关的转让定价风险时可能相关。
No.7
总结
虽然传统上全球缺乏有关关联方融资的指导,但近年来,通过 OECD 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以及可用的指导套件,跨境融资作为主要风险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当您考虑到关联方融资跨越所有行业和市场领域时,增加关注和指导是合乎逻辑的,从税收当局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转让定价风险的一个关键领域。因此,重要的是要了解该指南以及它如何适用于您的业务。
随着税务机关越来越关注跨境融资,有必要全面考虑关联方融资安排和支持文件。还应该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公司可以(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被要求)根据 ATO 公布的指南评估其融资安排。
根据税务专员的合规方法(见 PCG 2017/4)进行风险评估有助于评估安排的风险水平,并确定在审查时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如果公司的融资安排受到审查,建议纳税人准备好就公司间安排的商业背景提供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您可能被要求提供的证据可能包括:
集团融资方式的一般描述(包括与无关贷方的融资安排);
任何现有的集团融资政策,包括与提供母公司保证/担保有关的政策;
识别为集团提供中央融资职能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任何成员,包括该实体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国家以及这些实体的有效管理地点;
子公司在集团结构中的作用;
考虑过的任何替代关联方安排(以及证明任何拒绝理由的证据);
关于现有安排和以前安排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已被修改或修订——准备解释变更的理由,并考虑变更导致的转让定价影响和结果的独立交易性质;
任何其他支持纳税人安排定价的商业性的证据;
证人陈述: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有关决策过程的相关证人陈述也可能是谨慎的;
针对 2017/4 实用合规指南的任何自我评估;和
如果您断定您的关联方债务的实际情况不反映独立交易条件,您应准备并保留全面的分析和数据,以支持您选择满足独立交易条件的替代条件。
本文英文原文由HWL Ebsworth Lawyers合伙人 Kristie Schubert 和律师 Jacqueline McGrath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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