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警方官网:
内务科正在调查昨天悉尼南区发生的碰撞。一名少年被起诉了,一名少年伤势危重。
2月19日周六早上7时许,内西警局的警察看在Newton区Enmore Road 和 King Street 附近看到了两辆疑似失窃车辆:黑色奔驰和蓝色2019款Sherco 越野摩托车。
越野摩托车最后被见到是向右拐上了 Alexandria 区的Sydney Park Road。
稍后,在7:35左右,这辆越野摩托车在Alexandria 区Henderson Road 与 Mitchell Road 交叉路口与一辆便衣警察发生了碰撞。
骑手是16岁少年。他从摩托车弹出,受了重伤。新州救护车急救员在现场对他做了救治,之后把他送去了Royal Prince Alfred 医院。他现在伤势仍然危重。
7:45之前,警方看到了那辆黑色奔驰在Henderson Road。警方在附近的 Eveleigh 区 Progress Road 上逮捕了16岁少年。
警方把他带去了Newtown 派出所,起诉他严重入室犯罪、未经车主同意而驾车、盗窃机动车辆等罪名。
警方将在法院指称这名少年参与了2月19日周六凌晨5:50从Woolahra 区Attuger Street 一户人家盗窃黑色奔驰。
他被警方拒绝了保释,今天(2月20日)将在儿童法院过堂。
警方在 Alexandria 区设立了犯罪现场,悉尼警局内务团队将调查此次车祸。
此次调查将接受独立审查。
http://www.police.nsw.gov.au/ne ... wLmh0bWwmYWxsPT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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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警员要被起诉,为啥你不是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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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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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入室犯罪、未经车主同意而驾车、盗窃机动车辆等罪名,
前后两罪好理解,这未经车主同意而驾车也算一罪?按理说盗窃机动车不就包括未经车主同意驾车嘛,如果单独这一条判多久?(假如车钥匙放桌上,同事有急事要借车又找不到车主,就开车出去用了一下又停回原处,那也符合这一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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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牵涉到这几项罪名的技术问题:
在新州偷车罪名的一个要素是警方要证明被告人有动机永久性的把车辆从主人那里剥夺(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 the owner of the motor vehicle)。
如果偷车贼把车转卖了或者拆成零件了,这个要素很容易证明。
如果被告人说我只想把车开出来兜一圈风(joy ride),然后丢在公共场合或者是失主家附近,失主很容易把车找回去,这种情况如果警方不能合理反驳这种辩解,那么偷车罪名可能不成立。
这个时候就要靠“未经车主同意而驾车”这项罪名起诉。因为这项罪名的门槛低,就算是偷车贼开车出来只为了兜风也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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