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的性同意法将被全面修订,如果某人被指控强奸罪名之后,打算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出于合理原因误以为对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从而为自己脱罪之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积极的步骤来了解对方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
新州将修改其反性侵犯法律,以跟进塔州的新做法,该州的刑法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说出或做出任何事情来表达同意”,那就不属于性合意行为。维州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在肯定性同意模式下,如果被告想依靠辩称自己有合理原因误以为对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就必须证明自己曾经做过或说过什么,来了解对方是否同意性行为。
新州律政厅长斯皮克曼(Mark Speakman)说:“你不能仅仅因为对方没有反抗或者没有提出抗议,就误以为对方已经同意了。”
性侵犯罪的一个关键定罪要素是:犯罪者知道对方不同意。
而这种知情包括“没有合理的原因”便“错误地认为对方已经同意”。根据新州的现行法律,法官或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是否不存在合理缘由时,必须考虑到他们为确定对方的同意而采取的任何步骤。与塔州不同的是,新州并不强制要求被告一定要采取步骤。
斯皮克曼说,一个人可以用语言表示同意,或者用手势加上面部表情表示同意。
“我们希望有一个明确而简单的规则。因此,这不仅仅是为了加强遵守的过程,也是为了简化法律,使其更容易遵守。”斯皮克曼说,“在新州,在澳洲,甚至在全世界,都有人呼吁对我们处理性暴力投诉的方式进行改革。在过去的六个月里,这些呼声达到了顶峰。”
检方仍然有责任向陪审团证明,在超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被指控的性侵犯存在三个要素,即性行为发生,投诉人不同意,以及被告知道投诉人不同意。
新州警局局长富勒(Mick Fuller)说,新的法律将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因为他们经常在性合意的“灰色”地带中挣扎。
他说:“虽然它可能永远是灰色的,但它不能像现在这样灰色,而且在我看来,目前的法律实现显然不为任何人服务。”
教育厅长米切尔(Sarah Mitchell)说,一旦议会通过这些改革,学校课程也会跟着更新,以反映这一法律改革。“[我们]还将确保我们的教师拥有他们所需的资源,以确保年轻人了解他们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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