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服完刑,出狱后就可以获得和正常人一样的自由吗?”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会做出怎样的回答呢。在大家陷入思考前,让我们先来听一听维州地方法院的法官们是怎么认为的吧。最近,一群来自维州地方法院的法官联合向维州法律改革委员会(Victor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而这份请愿书的内容绝对会让大家大跌眼镜。因为他们在请愿书里呼吁,法官应该被赋予更多权力,来决定是否对那些性罪犯进行记名或者永久性除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不对劲的地方?先为大家解释一下:维州法律目前规定的是:所有因为性犯罪被定罪的人,他们的名字都将自动被记入性犯罪者名册上。虽然不是永久性记名,但时间有规定,成年人最少是8年,未成年人最少是4年。唯一的例外是19岁以下的罪犯,如果他们在作案时年龄不到18岁或19岁,可以向法庭申请不被计入性犯罪者名册。而现在,维州这群法官们希望,把这个例外扩大到19岁以上的人群。也就是说,19岁以上的性罪犯者也可以申请不记名,由法官来决定到底把谁记入或者不记入性犯罪者名册。此次请愿的这批法官认为,维州目前的法律对那些年纪大的性犯罪者不公平。而这个原因他们在请愿书里也有写道,“大量证据显示,并不是所有人在成年后都能表现出心智成熟的行为,很多人得等到20岁中后期才能变得成熟。”因此他们认为,维州法律应该做出修改,来更好地考虑到那些年纪在19岁以上的性犯罪者的权益。不能像现在这样按照年龄的划分,一棒子打死一群人。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发现问题了。这个问题就是:根据目前的规定,被记入性犯罪者名单上的人,出狱之后必须向警方报告自己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网络提供商、个人档案、就业情况等等,同时禁止这些人在和儿童有关的场所工作。如果法官们这个请愿获批,那么以后强奸犯等有过性犯罪的人有可能就不会被自动记入性犯罪者名册,出狱之后也不用向警方报告。甚至,他们还可以有机会在学校或者保护儿童的社会组织里工作。这就很可怕了。虽然说法官会按照他们的罪行和精神状态,来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记名。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你们支持赋予法官自由量裁权,给部分强奸犯重新做人的机会?还是觉得强奸犯就该被终身记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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