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澳大利亚,解雇一个员工可能会涉及官司,即使员工可能犯了某些错误,而程序的合规也非常重要。
在此,《澳洲四大号外》为大家呈现最近的一则案例。
该案例为 Clair Petersen v. Kizuri Capital Pty Ltd, Maycorp Pty Ltd and Cricklewood Capital Pty Ltd T/A Allpet Products [2020] FWC 5332。
在此案例中,FWC 认定一名雇员造到了不公平的解雇(unfair dismissal)。该员工胜诉。
01
雇主角度
雇主方面辩称,该员工是一名在远程工作的销售代表,由于
1) 她没有提供每周销售报告,而雇主在过往已经就该行为警告过该雇员;
2) 该雇员多次受到客户投诉;
3)该雇员工作态度欠佳;
4)该雇员缺乏对管理层的尊重。
而压“死”该雇员的最后一根稻草则是雇主发现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她的instagram个人帐户玩帖子。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若以亚洲的工作文化场所,该雇员早被“炒鱿鱼”了好几回了?
然而,好戏在后头。
02
雇员抗诉、FWC裁定、雇员胜诉
FWC发现,该公司对其员工的期望存在冲突,包括要求提供每日销售报告,为所有客户提供服务,遵守新的报告义务,并且在Covid-19环境中以较低的薪水做同样的事情。
尽管FWC认为该员工没有进行每周的报告呈递值得进行正式的绩效考核,但这些条件还不够严重,不足以构成终止雇用的正当理由。FWC对雇主寻求依靠的其他解雇理由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FWC的结案陈词是:
"When Covid-19 hit, the combination of reduced hours to do the job, demotivation asiring from reduced hours and pay and on additional reporting obligtatoin combined to create a set of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n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preformance was fraught."
(在Covid-19到来时,减少工作时间、因减少工作时间和薪水而产生的消极因素以及额外的报告综合因素,造成了一系列情况,导致对绩效的客观评估有所烦恼。)
"Yet in that very context assumptions about conduct from social media posts led to an unfair conclusion that [the salesperson] had fooled the business."
(然而,关于社交媒体帖子行为的推理假设导致了一个不公平的结论,即[该销售人员]愚弄了公司。)
很明显,借助该员工正在远程工作这一事实,很难对其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估。最终,决定解雇她的决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03
企业改组的裁员
我们引申一下,在澳大利亚,如果企业由于重组而需要解雇员工,应该注意的要点:
法规要求雇主必须事先与受企业改组的员工商讨其工作变动,包括由于企业裁员而解雇员工;
在商讨期间,雇主必须合法合理地研究是否有其他选项,例如请受影响员工提出建议,是否可以在企业内部重新调配岗位等;
该商讨必须是诚恳的、透明的,该裁员必须是真实的,例如贵雇主不再需要任何其他人去从事同样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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