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 O’Connell 是悉尼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Liam Elphick是莫纳什大学法律系的副讲师
在出现对司法部长波特的他坚决否认的强奸指称后,总理莫里森坚持涉嫌性侵只可以以刑法处理。当被问道他作为总理对此事的回应是说:“我不是警察” 。“那是警方的事。我不是警察局局长。”
把一件性暴力指称当做是仅有警察和刑法可以处理的事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而且向那些曾经遭受过性侵的很多女性和男性发出了危险的信息。它也扼杀了关于我们可以如何不同应对的谨慎的,知情的公众对话。
尽管多年来尝试改革,刑法对于处理基于性别的性暴力还是一件可怕的工具。政府数据表示有近200万的澳洲成年人在15岁以后遭到过性侵,而只有约14%的性侵报了警。绝大多数的报案最终都未能定罪。
没有一个活人可以提供证据,非常低的定罪可能烟消云散了。警方由此停止了对波特指称的调查。是否如莫里森所表示的那样,这就是所有可能的法律或机构回应的尽头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性暴力指称可在没有警察或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对受害人及家人有一系列的法律回应可用,包括对侵害的民事诉讼,性骚扰索赔,或根据其他法规索赔。这几种情况下受害人都不需依赖警方提出指称,而且所需的证据的标准较低。
在侵指称中,受害人可以向涉嫌侵犯者提出赔偿。最近美国的一个例子是很多女性对电影制片人哈维·温斯坦提出的民事诉讼。这些民事诉讼是在对他的刑事诉讼之外进行的。
在涉嫌性侵发生的新州,尽管罕见和困难,受害人的代理人可代表死者提出侵害的民事诉讼。儿童性侵案没有时效性。
性暴力指称也可在性骚扰法下进行调查,而不需判定刑事罪责。
Jemma Ewin的刑事案件因为证据问题而无法继续,但是她成功地根据澳洲性别歧视法主张在一个工作有关的活动后发生的性交是“不受欢迎的性行为”。 这里的测试并非罪犯“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是“可能”她没有同意发生性行为。Ewen获得了创纪录金额的赔偿。
提起这些行动也是很困难的,而且它们对于性暴力的回应也是不充分的,但是它们也是莫里森所贬低的法律层面的重要方面。
政府以及一些媒体评论者提出“疑罪从无”的原则遭到破坏的疑虑。如果刑事标准和定罪的证据未能满足,一个人是不该被视作犯了罪那样被对待。如果在民事案件或调查中发现对此人不利的证据,这并不带来此人犯了刑事罪的假设。
但是以上的例子显示没有刑事起诉并不意味着关于法律责任和破坏的对话的终结。
没有刑事起诉也不限制并非针对一个人的罪或责任而是着眼于担任某个特定职位的适当性的机构回应。
独立调查往往由机构发起以回应指称。这包括职场调查,皇家委员会,死因庭,反腐机构,以及其他日常纪律程序等。这些都不要求必须先有刑事起诉才能发起。实际上,这些大多是在没有刑事起诉的情况下发生的。
联邦高等法院最近对前法官 Dyson Heydon的性骚扰指称进行了独立调查,调查着重于在上班时发生的骚扰指称,但是也帮助维护民众对法庭诚信的信任。司法部长是澳洲的最高法律官员,对这个职位的信任在体制上很重要。
律师尤其需要有较高的行为标准,并被要求证明他们适合在澳洲从事法律业。法律执业委员会可考虑对律师们提出的投诉。两名法律学者已经向西澳法律执业委员会投诉司法部长,但是委员会的执行主任表示他们不可能调查。
我们的法律系统和机构有一系列办法调查可信的指称,为各方提供听闻他们观点的机会。说刑法在此类问题上是唯一且终结一切的渠道是误导。
如果我们让警察调查的终结成为对性暴力指称的讨论的中介,我们就延续了无效的法律和政府回应的悠久传统。如果指称不可得到测试,我们就不该把某人视为有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选择就是不做回应。
https://amp.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21/mar/12/no-prime-minister-sexual-assault-allegations-are-not-only-a-matter-for-the-police?utm_term=Autofeed&CMP=soc_568&utm_medium=Social&utm_source=Twitter&__twitter_impression=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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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刚看了个NETFLIX2020纪录片《ATHLETE A》, 讲的是美国体操队历届随队队医,恋童癖, 98年开始直到2016年, 性侵美国体操队人数达到近300人,包含多年的奥运会冠军,直到16年美国体操协会包庇掩盖真相才被一个小报的报到开始,最后全盘挖出。教练 LARRY NASEER被判刑120年。 体操协会包庇不但上从CEO, 到教练, 以及受贿并且雇佣中央情报局员工。 有兴趣的可以GOOGLE这个教练名字,性侵近20年才被爆出,区区个澳洲警方查不出来算什么?
可惜日本奥运会没召开, 不然我肯定为受害而且主要拖出全盘的那个美国体操队女孩加油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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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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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Morrison想借此机会借他人之手搞掉Christian porter也没什么不可能,越是好像反常的举动,背后越是有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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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莫的回答一如既往的任性,“那是警方的事。我不是警察局局长”, 跟在夏威夷时候说“我回去干吗,我手里又没有水管”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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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森在等待时候,或者火候
火候一到,就会宣布CP放长假,或者迫使CP辞职
过去2周他的表现,对于自由党党内,够意思了
即使他的对手也无法指责他保护CP不力
本来CP和莫里森就不是一个团伙的,CP与Dutton 是一伙,现在在自由党内派别争斗中人多而占主导
现在自由党内谁都看清楚了,CP就是个负资产,就是Dutton也会抛弃他
莫里森正瞄准下届大选连任,他需要党内的大多数支持
他需要选民们的支持,他需要继续维持强有力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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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来,不群是最没法律知识的人,每天一队人告诉他,说他错了!
当政客,心理不强大,脸皮不厚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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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事主的家人就此事想波特发起民事诉讼,那我非常乐见其成,因为这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行为。至于其他那些调查,我想两位作者都忘了最重要的一个词“证据!证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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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喊证据的人大概率是没有详读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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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独立调查才能确认,是否真的没证据,还是证据被捂住了
如果是后者,独立调查会转入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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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求的是调查这个,那么应该找新州州长而不是总理,调查的对象应该是新州警方而不是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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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部长是总理的人,不是州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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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详读全文了,我也可以理解独立调查对证据要求的门槛肯定低于刑事起诉。我就问呼吁独立调查的各位一句,在今后,是不是对任何一个部长级政客,只要一份当事人的指控,无论警方调查结果如何,都必须停职接受独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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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的调查是由新州警方进行的,你对调查过程和结果有异议,那么就该去查新州警方,而不是另一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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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Shortern被告强奸,最后不是证明无罪?本来就是警方的事,难道像中国一样开个小组会来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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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是否对CP进行独立调查,这个决定应该由总理决定
决定查了自然会涉及到新州警察
还有,不是对新州警察的调查结果有异议,新州警察根本就没有调查结果,再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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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该像bill shorten那样被证明无罪,才能服众
但CP还没经过这个过程。新州警察关闭案子不再调查,不是有了结果,而是按照法规,无法继续调查
这才有了要求独立调查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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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引进类似天朝的纪委,双规等机制,凌驾于法律之上,然后那些指证不足的事件就可以完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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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死者说她1994年还跟他一起吃了晚歺,他说这么多年从未联系过。她也只记得first name, 连last name都不知道. 她会不会记错人?还会不会有幻想症?她的病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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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新州警方进行了调查,结论是不可能有足够的证据提起指控,所以case close。如果你认为新州警方的调查有问题,那就应该找新州州长去调查新州警方,而不是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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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一定要把Credible allegations 等同于any allegations 从而达到混淆的目的
至于何为credible allegations ,可信到哪个程度才值得发起独立调查,总理既不看寄来的文档,也不咨询政府的律师,你说他在乎这个指称可信不可信吗?
我想前联邦总律师请总理去咨询现联邦总律师,这样的建议总比故意视而不见故意混淆视听者可信靠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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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都没有任何力量,去要求新州州长调查新州警方
目前多方的诉求,施加压力总理让他独立调查CP,就有可能调查新州警方的工作
还有,调查新州警察并不是目的,只不过是调查波特的中间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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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明白,当鸡蛋和高墙之间发生了冲突,我们也不清楚到底是鸡蛋对还是高墙对,一般人多少会有点同情弱者的心理,知道鸡蛋能走到高墙面前就已经很不易;再退一万步,至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吧
为什么有人化身为精神高墙,恨鸡蛋死得不够彻底,气急败坏于鸡蛋以死撞高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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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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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总理调查总检察长,为什么不能去要求州长调查警察局? 借着舆论的风头,柿子挑软的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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