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一名男子为在Woollahra的一块7平米土地起诉邻居,称他曾在1980年代和前邻居达成一项交易以500澳元购买它。
这名男子寻求新州高院法庭令,要求他的邻居将位于Oxford Street的毗邻物业后后部相连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
在初步判决中,法官Michael Slattery说不清楚为什么这块地“附着”在邻居物业上,而不是这名男子自己的长方形土地上。
他说这名男子起初是来寻求一个针对80多岁邻居的法庭令,他称自己在1987年3月和原邻居有一个协议,以500澳元购买这块地以及支付邻居物业上的车道等费用。但是这块地从来没有转让给他,2015年他的新邻居无偿获得了这块地。
该男子寻求依赖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即通常所说的擅自占用土地,但是Slattery法官说这种说法不常见而且“很难证明”。
在逆权侵占法律中,一个人如果占有另一个人的物业至少12年的话可能有资格成为注册所有人,前提是没有以武力,保密和所有人许可占有。
然而在这个案子里,邻居的土地是根据托伦斯所有权(Torrens title)系统注册的,该系统在大多数情况下禁止针对一部分土地而不是整块地提出逆权侵占说法。一个例外是“残余土地”,包括邓尼巷。
法官Slattery表示“在双方花更多钱之前,最好是尝试调节”,并将案件押后两周,让没有出庭的邻居有机会出庭。
他说就算考虑悉尼物业价格,“很可能如果双方都请律师的话。。。他们花在律师身上的钱很快就超过案件金额”,而且这块地“可能还不值几千澳元”。
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物业法专家Cathy Sherry认同法官说法,即在托伦斯所有权下提逆权侵占的说法很难,并表示这种提法“通常不可能和一块或部分土地产生联系”。
她说该案子“是一个提醒在制定和土地有关的协议时,你需要使用罗拉斯所有权这册”。
“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尽力在买方不知道前业主曾签订过无论什么样的协议但是对买方不利的情况下保护他们。”
https://www.smh.com.au/national/ ... 0201117-p56f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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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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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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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長時間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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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一定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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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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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没公开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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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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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赢吧花那么多律师费
占了那块地卖房的时候也卖不出更高的价钱啊,本来也用不上的地,还有那个可怜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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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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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必须搞清楚啊,就是得抓紧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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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时的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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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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