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早在4月份就自己DIY成功申请到了JobKeeper,几个月过去了,每月按时申报,ATO 按时打钱。
最近,他却收到了ATO 的电话和正式来信,说他的JobKeeper 在被审查中……
没错,最近ATO 的重点,从制订管理JobKeeper的规则,慢慢过渡到审计审查JobKeeper发放款上来了。
无论是商业实体错误地全盘评估了自身资格,还是只是错误地评估了其中某个特定的个人(雇员,商业参与者或宗教从业者)的资格,只要是超额收到了JobKeeper,都属于这次的ATO 的雷达范围。
多拿的后果到底是什么呢?ATO 可以选择:
白送了,不必偿还多付的款项;
还回来,商业实体需要偿还多付的款项;
或者
直接或间接从受益者的另一相关方(例如个人)索取多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ATO可能会追朔:
o要求全部还款;
o从另一相关方(例如个人)要求全部还款;或者
o自身和相关方双方都还款,直到多付的款项全额偿还为止。
那到底什么情景下,不需要还款给ATO?
ATO表示理解,由于几个月前澳洲疫情变化迅速,很多企业在早期阶段可能对JobKeeper进行了错误的自我评估。
这些很可能是属于“诚实的误判” 。
基于以上考虑基础,ATO将根据实际情况做个案分析决定,其相关因素包括:
是否真实合理的依靠雇员在其提名通知中的陈述;
是否将JobKeeper付款全额给付给合规员工了;
该错误是否在JobKeeper补助政策公布早期,相关公众资料较有限的时候发生的。
真实合理的依靠员工在其提名通知中所作声明的示例包括:
• 该雇员错误地声称自己并未由另一雇主提名,而事实上已由另一雇主提名申领的;或者
• 到2020年3月1日,年龄为16或17岁的员工错误地宣布自己是“财务独立的”或在该日期不是“全日制学生”。
但是,如果雇主和雇员合谋伪造有关该雇员的就业状况的记录,就不是上文所指的真实合理的依靠雇员所作声明的例子。
什么是ATO眼中的“诚实的误判”?
ATO声明,如果“在您的真实情况下,所犯的错误若有合理性”,就是一个诚实的误判。
注意,如果符合以下任何各种情况,都不会将误判视为“诚实的”:
欺诈行为,不论由JobKeeper收款人或其他商业实体实施的;
罔顾法律细则草率申请JobKeeper;
已知悉的提名雇员、商业参与者或宗教从业者不符合资格要求而继续进行申请JobKeeper;
雇主有意不满足相关JobKeeper工资发放条款;
ATO已就该商业实体可能不合规的申领联系了该商业实体。并且,该实体在提出后续申领之前尚未采取合理的步骤来检查其符合资格与否。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以下从四个方面举例说明。
如果读者朋友们DIY的JobKeeper申请现如今遇到被ATO追查的类似情形,也欢迎找我们咨询,看看是否能有效的解决争议。
示例一
自雇生意的新手因未能满足诚信法则所犯的诚实的误判
Tom在于2019年10月份辞职,建立了属于自己的体育用品商店,正式开始经营。Tom完成了其新业务的必要工商税务注册。
由于初始成立公司,种种事项的延误,公司直到2020年1月下旬才开始记录销售入账。
Tom 的公司本应该在财政年度第二季度(10-12月)季度报告期体现销售额申报,但却没有进行任何应税的销售额申报,因此不符合JobKeeper的申请资格。
因为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的纳税期内未申报任何应税销售额。
Tom也不是自己想当然的就去申请JobKeeper,期间,他向相关专业人士做了咨询以确定他是否有资格作为商业参与者申请JobKeeper。
他收到了有关第一和第二双周的首次JobKeeper付款。在第三和第四双周的第二批付款之前,他收到了ATO的通知,称其公司没有资格享受JobKeeper。
尽管已被ATO认为是不符合JobKeeper 申领条件,Tom是无需偿还已经收到的的第一和第二双周JobKeeper的付款。
理由是,对于Tom来说,在自己并不知晓自己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而申领第一和第二双周付款给予合理的解释了,ATO只认为Tom犯了一个诚实的误判。
示例二
雇主对雇员的资格犯下了诚实的误判
虽然Steven是打工族,也是是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但他持有的是伴侣签证而非永居签证,这使他没有资格获得JobKeeper付款。
疫情以来, Steven一直还在工作,每双周从一家大型A公司中拿到$2,000(税前工资)。
A公司及时注册了JobKeeper,并向包括Steven在内的每个员工发出该补助的员工提名通知。
Steven于2020年5月1日将提名填好并上交给A公司 并继续从A公司收到他的税前工资$2,000。同期,A公司已经申领了给他的第一至第四双周的JobKeeper。
ATO识别到其中的错误,并在第四个双周付款后通知了A公司。
A公司依据Steven的提名通知申请的JobKeeper,因此在为Steve申请JobKeeper时犯了一个诚实的误判。ATO将不要求其偿还第四个双周的超额付款。
当然,A公司将来则不会收到来自ATO的和Steven有关的新的任何JobKeeper付款。
即使这个错误是在第四个双周被发觉的,除非有其他因素影响行使酌处权,否则ATO也不会从A公司追溯,这是因为A公司真实合理地依靠了Steven的员工提名通知,并且发生的错误在于未核查签证乃至Steven无法具备资格获得JobKeeper。
示例三
滥用雇主营业额下降测试资格
大企业B公司的总计营业额远超过10亿澳元,其自身预计在测试时间的营业额将下降35%,并且错误地选择营业额下降30%的测试,而不是大公司应用的以及要求的营业额下降50%的测试。
B公司申请了符合资格的500名员工的JobKeeper,并已收到JobKeeper第一和第二双周的付款。按规定,B公司发放了相关的JobKeeper 款项,即每两周至少支付$ 1,500澳币(税前)。
由于B公司没有满足营业额下降50%的要求,因此该公司不符合JobKeeper的资格,应对超额付款项负责。
B公司犯的错误不属于诚实的误判,而是过于草率的申请JobKeeper,ATO不会放弃要求其偿还JobKeeper超额支付的要求。
示例四
雇主隐瞒所知或可控制范围内的信息
David于2020年3月2日才开始在C公司工作,不符合获得JobKeeper的条件。David仍在工作,每两周赚取$2,800。C公司向所有员工包含David发出了提名通知,尽管他没有达到员工资格要求。
David于2020年5月1日将提名通知书返还给C公司。David收到C公司的工资总额$ 2,800,而相应地雇主C公司也为David申领了$1,500的双周JobKeeper。
由于与David的雇员资格不符的信息属于C公司的应知可控范围,因此ATO要求其偿还JobKeeper超额支付款。
如今,JobKeeper 2.0升级版的大框也推出了,相信ATO会吸取第一版实践操作中的宝贵经验,在第二版出台细则中给我们提供更详尽更合理化的指导意见。
感谢阅读,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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