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州警方官网:
上个月有一名男子死于Oakleigh,现在凶案组起诉了一名男子谋杀罪名。
6月29日夜间7:55,接到一群人打架的报案,紧急服务赶到了 Atherton Road。
20岁、家住 Springvale的男子 Thomas Tran当场死亡。
今天下午,18岁、家住 Dandenong 的男子将在墨尔本初级法院过堂。
被捕的18岁和19岁家住 Dandenong的男子,还有20岁家住Dandenong South的男子已经被释放,等待更多调查。
调查还在继续。
https://www.police.vic.gov.au/ma ... g-oakleigh-stab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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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或者证词确定真凶了
这个案发的地点有很多商家有摄像头,看样子监控录像起到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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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警方说有证据,也未必确定真凶
前两天有个大麻案子,独任法官不相信警方的证据,判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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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疑罪从无。
但是贩毒案跟杀人案不是一个级别的案子,凶杀组没有确凿证据的话不会随便按谋杀罪起诉人的。
理论上来说,凶杀组都是精英警探,他们不太会干不靠谱的事情。
你看这之前Brimbank购物中心类似案情的杀人案,不就是没人被起诉谋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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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法院决定是不是罪成。
你坚持凶案组非常谨慎有定论?谋杀罪成立之后,上诉撤销判决的,也有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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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我有信心凶手会被定罪,不一定是谋杀罪,很有可能会按误杀罪Manslaughter定罪。
要不立帖为证,疑犯要是无罪释放,我输给你10个金币。
要是最后定了谋杀或是误杀罪,你给我10个金币。
你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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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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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言为定,我们立此贴为证
备注,10个金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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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金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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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只有15个,小赌怡情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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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混聚众斗殴,下手太重,不慎致死,与通常意义的谋杀南辕北辙。
电影里说过,这种几个人的斗殴最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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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在维州审理。
西澳前几年有一个案子,是一群人半夜在街上打死一人,一群人都是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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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只能停留在理论上。谢案就是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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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赌十个金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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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的金币是哪来的?为什么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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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住SPRINGVALE应该是个越南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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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越南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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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久以前用过一个ID,后来不用了,就把老ID的积分换成金币转给现在这个ID了。
那时候傻,不知道金币不能兑换成积分了,一直闲置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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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你的意思。不过这个案子跟林家一案没法比。
第一:这个案子发生在街上,很有可能被路边多个商家的摄像头拍到了。
第二:凶手一方4个人,被害者一方6个人,一共10个人在场,拿到证词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这个案子动机明显,就是因为打群架,
所以这个案子容易结案,也不太可能按谋杀罪判(因为没有预谋),我认为按误杀罪判的几率最大。
个人认为林家一案的调查过程有太多非常规过程,所以才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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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案非常毁认知,一下子让我回到了小时候。
刚上学的时候,看到同学们被老师提问时各种张口结舌、答非所问,真的是震惊到了:这么简单直白的问题,你们怎么可能不会?是在逗老师玩么?
看到谢案,突然那个场景又回到脑海:这么清晰明了的案情、如此简单明晰的人物关系、根本不能称为证据的“证据”,从警察到检察官,从陪审团到法官,你们是在逗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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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谢案已经不感兴趣了。
不谈谢有没有杀人,如果林家孤女说的谢性侵她一事是真的,那么谢就不是个好东西。
我感觉林家孤女在这个事情上没有必要撒谎,这对一个小姑娘来说是个非常难开口的事情。
你说的对,不管事实上谢有没有杀人,总之警方和检方没有把案子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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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der是故意杀人,不一定要有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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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警方和检方要有证据说凶手捅人的目的就是要受害者死。
如果证明不了这点只能算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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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tocourt.com.au/cri ... urder-manslaughter/
Murder
The common law offence of murder is defined as the unlawful and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nother human being by a person of sound mind. Murder is punishable by a maximum penalty of life imprisonment.
To find a person guilty of murder,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accused had the intention to kill the victim, cause the victim grievous bodily harm or had reckless indifference to human life. The accused must have been able to foresee that his or her actions or omissions would result in the victim’s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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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证明目的是致死吧?证明目的是严重致伤或者明知可能致死,也能定罪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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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说的已经很明白了: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accused had the intention to kill the vic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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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说的已经很明白了,但你没引用全啊。漏了并列的cause the victim grievous bodily harm or had reckless indifference to human life。
控方需要证明的要件之一是:
The accused committed those acts while:
1. intending to kill someone or cause them really serious injury; or
2.[if reckless murder has been left to the jury] knowing that it was probable that death or really serious injury would result.
https://www.judicialcollege.vic.edu.au/eManuals/CCB/4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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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element that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is that when the accused committed the acts that caused the victim’s death, s/he either:
Intended to kill someone or cause them really serious injury ("intentional murder"); or
Knew that it was probable that death or really serious injury would result from those acts ("reckless murder") (R v Crabbe (1985) 156 CLR 464).
我的point是检方怎么证明“intended”和“knew”。
第一种假设:如果凶手出庭时对法官坦白说我就是要杀了他,happy days,定罪。或者凶手照要害部位捅了几十刀,定罪。
第二种假设:如果双方有大仇,或者凶手捅人之前说了我要杀死你,这些算circumstantial evidence,有可能会定罪。
第三种假设:如果双方互不相识,在街上打了一架,凶手刺了被害者一刀,被害者死了。如果凶手说我没想刺死他,也没想要重伤他,就是打急了刺了他一刀,这个时候怎么证明intended和knew?
根据这个案子的情节,我认为属于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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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止一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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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叫Lindim Aliti,下次过堂是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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