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澳 East Kimberley法官质疑为什么一名12岁男孩在去年西澳远北一宗致命车祸后被控了误杀罪名。
因为法律原因,不能披露这个男孩的姓名。他今天在 Kununurra 儿童法院过了堂。
他被控去年9月份在Wyndham附近危险驾驶、飞速经过泥滩。
警方说,这个男孩失去了控制,车翻了,坐在后斗里的两个女孩被抛了出去。
珀斯赶去的重大车祸调查科做了长期调查,上个月,男孩被起诉了。
辩护律师Simon Freitag对法庭说,他曾向检控官提出男孩可以认罪较轻的罪名——危险驾驶致人死亡。
律师说,他一开始与调查人员的谈话表明检控官会接受,但是检控官需要更多时间来考虑。
律师说,下次过堂男孩可能会认罪。
法官 Colin Roberts质疑男孩年龄这么小,为什么没有被起诉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罪名。
检控官 Neil Berkley说,他没有留意这个指控决定的背后原因,但是较轻的罪名是符合本案的案情。
男孩的律师 Freitag 对法庭说,儿童法院的任何法官或首席法官都可以对本案做判决。
男孩在庭上有很多支持者,他再次获准保释了。
本案要等下个月再次过堂。
(Abbey Forrest, 11,被从后头中抛出而死)
https://www.abc.net.au/news/2020 ... questioned/1237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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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女孩家中有ABC在 Kimberley 的记者兼主持人Tom Forrest。
我猜这就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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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驾驶有关的罪名只能在公路上适用,这个事件有可能没发生在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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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因为刑事检控里的默认犯罪要件 mens rea (主观犯罪意图)不成立,按误杀的罪名打下去反而会 not guilty,所以法官提出这个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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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图:
泥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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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案子起诉时都会列出多项可能适用的罪名,如果最重的不适用还可以有后备的,不知道这次是怎么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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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m.au/bbs/f ... %3D89%26typeid%3D89
等看昆州如何处理这个车祸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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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这两个罪名之间相差太大。
危险驾驶导致死亡,加上年龄的话,顶多是缓刑加社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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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offence 一般是 strict liability, 只看客观后果,不考虑主观犯罪意图 mens rea ,而刑事的误杀则必须考虑 mens rea 。
现在法官都已经指出问题,prosecution 基本上会收回原来的 charge,重新以 traffic offence 来起诉,否则打下去是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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