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吵得沸沸扬扬的一件事大概就是关于孟晚舟的案子了。
在尚未判决的时候,甚至就已经有人公然宣称,孟晚舟已经被当庭释放,说得有板有眼。
然而实际情况是,今天,加拿大高等法院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因此对她的引渡案将继续审理。
而孟晚舟也将继续留在加拿大参加后期的相关听证,并等待新的审判结果。
这里就要说一下这个“双重犯罪”是什么情况了:这是国际上刑事引渡会普遍采取的一个法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国家犯罪了,那么证明TA的行为在该国犯罪还不够,还需要在被申请引渡的国家也构成犯罪,才能被引渡。
换句话说,这次判决就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孟晚舟到底有没有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如果有,那么加拿大才能把她引渡到美国受审。
而具体一点,就是加拿大法院必须判断,孟晚舟对汇丰银行隐瞒华为在伊朗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也构成了“欺诈”的罪名。
想必大家都知道,美国在之前对伊朗实施了“制裁”。这里这个“制裁”是否合理我们另说,但华为却在这样的禁令下,2009年至2014年间,利用一家名为”星通科技”(Skycom Tech)的香港注册公司开展伊朗业务,同时还欺骗一些在美国经营的银行金融机构,使后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华为操纵的非法伊朗跨境交易结账。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汇丰银行,这家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15亿美元的贷款,从而面临着近20亿美元级别的罚款。
但重点是……这是美国制裁伊朗,华为是违反美国的法律,跟加拿大有个屁的关系?
所以之前有一种声音就是,“因为加拿大对伊朗并没有制裁,所以不管孟晚舟对汇丰有没有故意隐瞒行为,其实都不会对加拿大法律下的银行产生影响”。
而按照这个逻辑盘的话,加拿大其实不应引渡孟晚舟至美国,而因为孟晚舟在加拿大境内没有违法,甚至应该当庭释放才对。
只不过今天的判决却告诉众人——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在加拿大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知悉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不当陈述;第二,知悉自己的行为会给接受故意不当陈述的一方带来损害。
如果考虑到“若该银行在加拿大开设分行,孟的行为必然会导致该银行在加拿大蒙受损失”这一点的话,不难推论出孟晚舟是满足在加拿大构成“欺诈”的。
当然,加拿大的判决一出,中国方面是非常不服的。
不但大使馆立马表示“坚决反对,敦促立即释放孟晚舟”,普通的网友也纷纷再骂加拿大过于“舔美”,该案件已经被政治化等等。
但无论如何,就目前的局势来看,孟晚舟最后会被引渡美国的可能性,已经相当之大。
因为本来还有人抱希望于中国施压的力度足够导致加拿大总理干涉司法,不让司法部长批准引渡。可是按照目前的世界局势来看,选择一个不鸟中国的立场可能更符合加拿大的利益。
毕竟在法院的文件里也说了,如果按照孟晚舟一方的主张,只要涉及美国的经济制裁措施,那么案件就必然变成美国法律问题的话,那么加拿大将无法正常履行本国在打击国际经济犯罪方面的国际义务。
所以对于这种国际经济欺诈案件,加大拿显然更愿意站在一个“更道德”、更符合“现代价值观”的立场。
可是因为华为的特殊身份,以及孟晚舟一直以来的“爱国捆绑”,这样的判决显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排外”思潮。
给人直观感觉就是“美国加拿大就是见不得中国人好”。特别是这几个月来大家都经历了疫情,各种价值分歧、脏水互泼屡见不鲜,谁也不好说孟晚舟一案会不会又为这分裂的世界加上一个砝码。
本来无论中外,我们从小的教育都是“法治社会”,我们都渴求法律能带来一份公平。可是就目前局势看来,当互相的猜忌已经到了完全不再信任的地步,那么又还有哪个法院的判决,是能让全世界人民都信服的呢?
这大概也是现代的一个悲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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