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司法部长同意,不然记者不会因为报道国家安全问题而被起诉。
司法部长Christian Porter 本月向联邦公诉办公室(CDPP )下了指令,要求他们在以因未经授权的关于国防或国家安全信息的披露罪名对记者提起起诉前先要获得他的同意。
“指令意味着当CDPP 独立认为对有关记者涉嫌犯下相关罪行提出起诉符合公众利益时,作为单独的以及额外一层保护起诉必须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 Porter在声明中说。
“这将使我们最相信而谨慎地考虑如何平衡严重罪行的指称和我们对新闻自由的承诺。”
指令没有指任何具体案例,但是实在警方突袭检查记者引发对媒体自由的辩论后发生的。
今年6月澳洲联邦警察搜查了新闻集团政治记者Annika Smethurst的家,后者报告了澳洲信号局想要在澳洲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监视他们的想法。
同一周澳广悉尼办公室因为2017年调查记者Dan Oakes 和Sam Clark 关于澳洲精英部队在阿富汗行动的报道而被搜查。
澳洲联邦警察和Porter没有排除继续起诉与这些报道有关记者的可能。
https://www.sbs.com.au/news/attorney-general-stops-prosecutors-from-charging-journalists-without-his-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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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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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闻自由,保护吹哨人。
否则官官相护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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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措施很得体,能得到选民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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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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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螳臂当车
达顿们是有民意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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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是如何认定的?跟香港一样吗?200元港币就发一张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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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却应该是部长来进一步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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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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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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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把法律程序变成官大人的主观判断了,官员的权力在侵蚀法律的范围。
如果觉得随便告记者不合适,就应该明文说明什么样的报道可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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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上去不错,但是到底应该法治还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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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体最后还不是人吗?
你们对西方司法的误解太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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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法律某种程度上都是妥协的艺术吧
各自妥协一部分也还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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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大家都误解了,合不合法要以圣谕为准。能不能告要猜测一下大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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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记者在法律上地位高人一等吗?为何记者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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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从法治变成人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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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国内的人大司法解释制度,这种案例有一定特殊性,有司法部长参与可以避免很多法律纠纷吧,毕竟司法部长也要权衡所有法规才能做决定的,可能还要给出合理理由,和移民部长特权应该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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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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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是立法机关当然有解释权,司法部长是行政官员。
法律纠纷是法官判决不是官员裁判。
而且这个是不能告,让官员在法律流程前面先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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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必须保护记者对政府批评和获取并公开信息的自由。记者违反别的法律,是没有任何特殊对待的。
在政府和记者之间,需要保护的绝不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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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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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妥的一言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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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而是多了一层保护,而且司法部长须承担起责任了
非法获得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情报,并公开披露,危及国家、军人及情报人员的安全,肯定是违法的了,哪还有什么明文的问题。关键是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是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默认是给记者“无冕之王”的地位,网开一面而已。
记者可能免责;泄露机密的政府内部人士肯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是否能迫使记者透露谁是“深喉”,则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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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有法律盲点,有个人管比没人管好,虽然名义上不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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