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个澳洲名人都在打诽谤官司,其实人人都会被指诽谤。
绿党参议员汉森杨( Sarah Hanson-Young)起诉自由民主党的参议员David Leyonhjelm, 澳洲演员拉什(Geoffrey Rush)起诉《每日电讯报》,从周一开始将出庭作证。
诽谤案越来越常见了,但是到底什么是诽谤?
什么是诽谤?
诽谤指的是诋毁别人的过程,可以这么说。
如果一个人感觉多过一个人看到发表的材料会降低他们在公众眼中的名誉,就有理由起诉诽谤。
为诽谤官司辩护的一种方式是证明材料里的说法是真实的。
悉尼大学法学院David Rolph教授对SBS说:“如果你讲的是真实的,就是对诽谤的辩护。人只配拥有值得拥有的名誉,而不是已经拥有的名誉。”
还有一种辩护是人有做出“公平言论”或“诚实观点”的权利。
Rolph教授说:“如果你是表达对一个公众利益问题的观点,并且是基于真实的事实,那么你有权表达你所相信的。”
引人注目的诽谤官司
参议员汉森杨和演员拉什之前就有公众人物卷入诽谤官司。
前昆州州长Joh Bjelke-Petersen 1986年起诉9号台,索赔40万元;Jeff Kennett也在1990年代中期担任维州州长期间从9号台获得了等额赔偿金。
近期,澳洲女演员威尔森(Rebel Wilson)起诉Bauer Media,她说这家媒体的文章把她描绘成撒谎的人,损害了她的事业,索赔470万元,后来经过上诉,这笔钱被砍了90%。
前自由党议员Sophie Mirabella今年早前获赔30万元,她是被一份维州乡村报纸诽谤的。
普通人也会被诽谤或诽谤别人么?
是的,是的。
今年的一项研究发现,2014-2017年间的澳洲诽谤官司只有五分之一是公众人物,被告只有四分之一是媒体公司。研究发现,过半数(51%)的诽谤官司是数字形式的。
Rolph教授说:“社交媒体平台允许我们自由地向世界发表看法,增加了人们向更广大观众诽谤他人的机会。”
这种转变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澳洲人卷入诽谤官司。
Maurice Blackburn律师事务所的Patrick Turner律师说:“普通人向在网上诽谤的人索赔的案例在增多。”
新州一名乡村市长被人在脸书上说是腐败和欺凌,上周他获法庭判决赔给10万元。
一名市议员因为在这个脸书帖子上发评论并敦促市民那么做而被判支付1万元。
Rolph教授说,澳洲法律偏向诽谤官司的原告而非被告。
“原告只需要证明诽谤的说法让他们在多于一个人前面被认出,就是诽谤。”他说,“被告必须证明诽谤的说法是真实的,而原告不需证明这种说法是虚假的。澳洲的法律是推定这些说法是假的。”
Rolph教授说,在澳洲,原告不需举证,这与美国是相反的。
“美国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所以诽谤法律偏向自由言论的被告,对名誉的保护较少。”
如何避免被抓到?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泄常常很诱人。但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普通人而非大型媒体被状告诽谤。”Turner律师说,“要谨慎言辞,小心转发,尤其是在别人可以对你的帖子进行截图的情况下,你删除帖子也没有用了。“
Turner律师说,感觉自己被人诽谤了,或被指控诽谤别人的,应当寻求特别的法律意见。
https://www.sbs.com.au/news/what ... e-line-in-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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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确立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这个概念, 我们现在还生活在18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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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坛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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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挺有意思的,适用于论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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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律师很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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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论坛上有两个人知道我的真实身份,如果有人在论坛上诽谤我,我就可以去告他。因为“多于一个人”知道他说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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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鼓励大家寻求法律意见,文章结论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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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管那两个人是不是看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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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是很难打赢的官司,很多美剧里都有教育大家不要轻易打诽谤官司,最后的赢家只有各自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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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共论坛,所以推定那两个人是看见了。然后被告需要证明:说法属实,或属于基于事实的意见;或那俩人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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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很难打赢,因为美国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在澳洲是相反的,打赢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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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澳洲的很合理,被告去证明而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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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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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选出来的这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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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谁主张谁举证不适合诽谤案。而是谁是被告,谁举证。
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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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所以前段时间亲子板块月子餐以及幼儿园用同一个勺子喂宝宝的楼主如果被告诽谤,确实很难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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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坛天天都在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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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两个都合理,美国和澳洲只是作出了不同的选择而已。。
言论自由和免于诽谤,这两个都是正当权利。但在现实操作中,保护了一个,就难免会使另一个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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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在议会里就可以随便讲,说别人欺凌,勾搭小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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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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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言语负责任,不是张嘴就来,敢说这话就敢为自己的话负责,而不是让别人去忙,你信口一说,对方还要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事儿我认为反了
你不是你啊?代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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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极端点的例子, 教会状告无神论者诽谤,按照澳洲法律,无神论者需要给出证据证明神不存在,你觉得这事好玩吗?
现实世界中有很多情况,人不可能在有完整证据的情况下才说话,如果这样就要承担诽谤的风险,那必定会造成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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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请不要举极端,路会越来越窄,让我怎么说
现实情况是,如果发现自己说的冒犯了别人,自己也意识到因为信息的不完整造成的,不是应该第一时间道歉吗?根本进入不到司法程序
当然这些都是在善意的前提下,那些恶意的诽谤根本不会有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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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活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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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的例子,只是为了更好的说明逻辑的真伪。
现实操作中,诽谤和言论自由,是很难区分清楚的。 严格的控制诽谤,必然会损害言论自由,反之亦然。
所以,偏向哪一边,只能说是一种选择,无关对错。
还有,你说的没错,对于真正的诽谤,是不会有寒蝉的。恰恰是对于那些不带有恶意的人们,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会是他们在开口之前,思考一下可能的后果和成本,然后很可能就选择闭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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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美国,一个政治家被人骂作骗子,好好说话子,混蛋什么的,你很难去告别人,因为言论自由。
而在土澳则相反,人家去告了,被告要自已举证去证明自已宣称对方是“骗子”,“好好说话子”,“混蛋”什么的都是有实据的。。。。这个难度可就要上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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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好严谨,连个缝儿都不给我留
对对,都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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