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党议员Nick Goiran呼吁对27个婴儿之死进行调查,这些婴儿是堕胎中幸存之后死亡的,西澳州政府披露说医生们没有把这些死亡报给死因裁判官。
在关于死因裁判官法律修改的辩论中,执政党在上议院的领袖Sue Ellery说:“医生们以前不知道他们有义务要报告这些死亡案例,以后他们会那么做的。”
Ellery说,西澳死因裁判官Sarah Linton已经被卫生厅告知,医生们会把堕胎过程中的活着生下来的婴儿死亡报告给她,但是至今没有报告过。
Goiran说,他听说这种时候感觉很难过,因为前死因裁判官办公室在2012年说过,这种死亡是不可报告的。
Goiran写信给死因裁判官,要求调查这27个死亡案例。
https://www.watoday.com.au/polit ... 0180922-p505e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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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隔壁的西澳医生300例安乐死一起看。。。。
尊重生命,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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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下来还活着的婴儿,他们的生命为什么不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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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就是不尊重自己的生命。而帮助自杀的,本质就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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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该怎么评论,如果这些婴儿活下来,成长在一个受尽白眼的家庭而性格扭曲,那该多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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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早决定
2 提高技术,出生前争取胎儿无痛觉或麻醉状态一针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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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医生,你的职业伦理是这种标准么?活不了几个小时的,不算人?
西澳的法律要求这种死亡应当报告给死因裁判官,那么医院就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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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经在位,医院就该遵守。想改变做法,先改变法律。
堕胎之后还活着的婴儿,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无论他是活了几分钟还是几小时。法律说这种死亡应当报告,那么医院就该报告。
安乐死也一样,法律还在禁止的时候,医生就该遵守法律。
否则,要法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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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不懂医学问题,但是逻辑上看,你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只有27例,是堕胎后婴儿仍然活着的,其他的是死胎。
这里讨论的不是堕胎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活着的人的非自然死亡之后应当报给死因裁判官的法律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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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人讨论救不救的问题。
这里说的是该报告而不报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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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难道不要学习职业伦理,不要学习尊重法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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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律说该报告。所以医生该报告,就是这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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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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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粗话的,只删除帖子了事么?那个ID今天还说人脑残,说人老年痴呆,居然也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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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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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已经吵很多场啦,休息休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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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目的是杀生,万一幸存,妈妈有义务养活,不是医生的责任,应该提前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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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都是比较早期的,无法存活的。你如果要拼了命去救,那还堕什么胎。简直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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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讲是太武断了。
这27个孩子是离开母体后自主呼吸的,是活着的。
这里不是讨论救不救的问题,讨论的是一个活着生下来的孩子,为什么没有被当作一个人对待,——死亡要报给死因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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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一个西澳孩子可能会死去,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配获得照顾和治疗。起码在这个孩子短暂的人生最后,应当有临终关怀措施。”Goiran议员说,“更可怖的是,在没有致命的先天异常情况下,他们本来是可以幸存的。”
医生不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可能会面临追责,处罚仅仅是1000元。而执政党议员Ellery说,在她印象里并没有人被追究过。
https://www.watoday.com.au/polit ... 0180922-p505e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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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是太残忍,堕胎的目的就是不让胎儿存活。
这样的胎儿投胎没投好,运气不好。我觉得可以做的只有规定多少周以后禁止堕胎。范围之内还在早期发育阶段,只能不当人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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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讨论的不是胎儿,而是出生了的婴儿。就因为孕妇不要孩子,活的婴儿就不配活下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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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讨论的是堕胎。
我随便说,怀孕4个月堕胎,胎儿在体外还有心跳,你觉得应该怎么办?显然无法活下去。所以我说设定一个期限,怀孕6,7个月也不能堕胎了,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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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不是讨论堕胎。
法律对于堕胎已经有规定。
这27个孩子是堕胎后活着出生的,存活了几分钟到几个小时。他们的死亡没有被报告,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被当作一个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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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胎儿根本不可能存活下去。既然允许堕胎,就是不承认这些胎儿已经是独立生命。这个议员就是在拿这件事增加堕胎的风险和成本。阻碍人们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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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明就是胎儿。婴儿可以堕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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