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华侨回国定居细则出台!
在新西兰
这是广东的,估计将来别的地方大差不差
華僑返粵定居須具生活保障
【本報記者廣州十一日電】廣東從本月一日起試行的《關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提出,華僑希望申請回到廣東的原戶籍註銷地定居的,要求在國內連續居住滿三個月,有穩定住所,同時必須要有穩定的生活保障。
連續居住三個月
廣東省僑辦、省公安廳最近出台辦法稱,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要求恢復已取消的戶籍,回到原戶籍註銷地長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條件的華僑回國在非戶口註銷地長期居住、生活。
規定稱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在原戶籍註銷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註銷地申請定居。原註銷戶口為大學、中專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辦法規定,華僑申請回原戶籍註銷地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的條件:一是要在申請之日起前的兩年內,在國內連續居住滿三個月,或者是要連續在六個月內累計居住滿九十天。
二是要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房產,或者在當地直系的親屬、其他親屬所有的自有房產,自願提供其長期居住;有穩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住所來源有規定
三是本人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四是本人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本人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五是本人國內親屬承諾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符合規定的華僑向非原戶籍註銷地僑務部門提出定居申請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夫妻出國前不同戶籍地,或一方在國外出生,申請到已經恢復戶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老少定居有條件
二是國外出生十六周歲以下的華僑子女,申請到父母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戶籍地定居的;三是國外出生的六十歲以上無依靠的華僑,申請到子女戶籍地定居的;四是符合擬申請定居地落戶條件的。
規定稱,廣東公安機關的戶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華僑回國定居入戶時,應當審驗《華僑回國定居證》、擬落戶家庭的《居民戶口簿》、本人護照,以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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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好消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