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话短说吧,帮lp经营一家餐馆差不多5年了吧,由于在偏僻的区域,我不得不白天上班,晚上下班继续去她店里帮忙前台,一干就是5年。去年年头开始就打算卖了,一方面小生意越来越难做,完全就是挣点打工钱,还要天天为营业额患得患失,真心很累。原本店里帮她做一直做到现在的厨子想买下来,但一直没筹到足够的钱(相差太多,要不然,做个人情也就卖给他了)。直到去年10月,我在的公司开始要裁员了,大家的人心惶惶,虽然最后没被裁,但我下决心一定要把店卖了,专心工作(本人联邦政府里的公务员,所以除非有performance issue,要被炒有点不容易)。于是11月联系了两家business brokers,一家是我们店landlord 的agent,他么内部刚刚成立的business broker division,另一个就是Absolute Business Brokers (ABB),Chris是希腊人(好吧我知道你们要说什么)ABB的老板,和他见面过一次,觉得人很诚恳,而且一个劲的说他做这行很多年了,不会做砸自己的剩余,别人为了拿我的生意会特意说高我可以卖高的价格图我开心,他不会。另一个agent是个typical aussie,之前做装修工程的。。。
anyway, 我是觉得Chris那老头蛮诚恳,即使另一家只要先头$1,100外加3个月的exclusive authority period,我还是和Chris签了,即使他是要6个月exclusive authority period和$3,300的先头费用。几个月啥消息也没有,直到今年3月我忍不住了,sms了Chris问都好几个月了,有没有任何update,石沉大海,别说sms回复,连个电话也没有。4月底,之前的厨师凑够钱了,想买我们店了,由于有6个月的限制(6个月内卖店,即使不是agent介绍的,也要给agent 10%的回报),所以我们就等到6个月的期限过后才settle (6个月期限在5月28号过期),我们6月1号签了合同,卖了,他也不要试店,因为天天在店里做,知道啥taking。大家都很开心。
8月20号突然收到ABB的挂号信,说我们把店卖了,根据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卖掉要给他们另外$6,700刀。当时就觉得纳闷了,我明明是期限后卖掉的。重新从email里找出当初签的合同(合同是在一家咖啡厅里ipad上签的,签完直接就大家各email了一份完事),原来在authority period那档上写着240天,当初他指着240天说这里是6个月,我就脑子没转过来240天是可以除以6,但每个月变成40天了。这么以来authority的限期就变成8个月了。可能有人会问他们怎么知道你们把店卖了,和现在的owner打听过,在7月底,有操印度人口音的男的打电话到店里问有兴趣买店,他就回答对发店已经被他买了。回想一下2月左右也有收到相同口音的电话,我直接就要他和broker联系,当时还奇怪附近都已经2家印度餐馆了,怎么还有印度人想往这里挤,现在想想应该就是对方试探性的电话了。
先去游泳,回来继续。。。看来是不可以长话短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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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中介不靠谱太普遍了。
不过退一步讲,店卖了脱了手是关键。
最多补钱给他买个平安。
看看你更新的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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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owner商量一下,大家改下合同,改成8月1日settle行不行呢。
对于坑子无赖,也要想些非常规的手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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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了,继续。。。
当时我就email过去询问怎么回事,要Chris和我face to face 见面对质。对方是他女儿elle回了我的email,大意就是回避了我的问题,和楼上说的一样,240天是bond to contract, 反正潜意思就是要钱。我回了除非和Chris见面对质了,要不然大家VCAT见,就再也没有对方回复了。
当晚越想越气,于是就打电话给在香港从事法律服务的弟弟电话,如果才1百多我才不怕,但6千多,我就没底,具体法律程序是怎么走的。大概谈了近1小时爸,他给我的意见就是既然对方回避你,不让Chris和你见面(elle的意思是Chris在medical leave,不可能见我),那就让他们去折腾去。。。。
具体的程序是,我除了这张payment notice单子外,他们估计还会再寄一张final notice,接下来就是各种律师恐吓信了,让你胆战心惊。。但那些律师信一点效应也没有,除了court order,他们随便写多少都没用。。。一般接下来的步骤分两部分,1. 他们觉得胜算很大,去VCAT告你,也就是所谓的和解厅。大家把事情拿出来说,法院派人对双方进行和解,看能不能不上court解决掉。。。但这里他们的胜算和我差不多,大家50/50,根据澳洲contract law,如果合同上有双方都认同(或法庭认为)和双方协议不符的内容,而且错误的内容是contract的关键部分,那这份合同无效。 6个月是他们公司standard exclusive authority period, 每个潜在客户第一次见面都会问这问题,而且回答都是6个月,那他就要说服法院为什么他们standard是6个月,而我确是8个月,如果用月来算exclusive period,那8个月也就没话说了,但既然是月,却用天(contract写了240天)来算,就有可能会犯错了。所以如果对方把我告到VCAT甚至court,他们也要面临50%的危险我胜诉。一般没有哪个律师会建议客户为几千告法院的,前期准备工作就不止这点钱了。所以最大的可能是发了几封律师信后就把这账单贱卖给第三方的debt collector了,这样就更别怕了,他一打电话,就直接吼回去,要对方公司的名字,和对方的名字,告诉他们你没欠债,再打骚扰电话,直接去ACCC控诉他们恐吓。
但为了安全起见,他建议我在目前多找几个witnesses,如果里有足友和Absolute Business Brokers接触过关于卖店(不是买店),或签过6个月的exclusive authority period合同的,或只是有接触过,同时被告知6个月period的请私下接触我,虽然我不知道他们会不会上VCAT,但我不会那么轻易的被几封律师信给吓到,我同时需要多些witnesses去证明他们的standard是6个月。。。本着华人帮华人,我希望通过这段故事能找到几个,之后我还会上google review和他们的网站直接去联系其它和他们接触过的卖家。。。希望通过我的经历可以给大家一点法律尝试,和别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大欺负人的气势。
今天已经收到第一封律师信,大意就是给钱,同时加$820刀律师费。我直接回了,我不欠对方钱,我有很actively和对方negotiate,如果不满意,我愿意让VCAT来仲裁。
如果还有进一步发展,我会来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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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合同法的法律知识,我也是在我弟说了后网上找的。
When there is a mistake in the terms of a contract: can it be made void?
Unilateral mistake in a contract
There are multiple examples of when a unilateral mistake can be made in a contract.
Firstly, in a situation where one party to the contract is aware of a mistake, or should have been reasonably aware, and takes no action to correct the mistake, it is then up to the party claiming the mistake in identity to rebut the presumption. If a unilateral mistake has been made and proven by the complainant, the contract may be made void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of the creation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Furthermore, a contract can also be void if there is a mistake in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which is known to the other party to the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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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合适,万一被识破,反而上VCAT或court就一点诚信度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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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忠告,但相对于我更愿意相信自己的亲弟弟的话,怎么他目前都是墨大法律系毕业,以前在投行从事法律顾问,现在已经是vice president。他的这方面的见识我想应该比你我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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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谢谢你的帖子了,涨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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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通过目前的经历学习了很多。不是一份contract sign了以后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即使contract 签字了,如果里面有任何不公平的条文或有双方共同认知的错误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诉,如果法院认为是不公平或错误的,可以把这些条款从合同里去掉,或直接宣布整份合约无效。当然大多数人都懒的上法院,如果可以混过去,就混过去算了。
关于楼上说的利息和律师费,我问了我弟昨晚。VCAT完全可以自己去,不用律师,对方也估计不会用律师,因为完全是和议庭,互相阐述观点,看看能不能不上court达成协议。VCAT的order只包括original amount of debt,双方自己花钱请的律师什么的,都是自己掏钱,VCAT没有权利要求一方承担另一方在这期间的律师费,这只有court可以order。
即使上了court,一方赢了官司,court也不一定会要求输方承担赢方的法律费用,主要还是看情节定。要不然,分分钟,两方为了500刀,各请一个律师团来打官司,反正赢了对方会帮你承担天价的律师费了。这就是为什么几千刀的债务几乎不可能去上court,除非嫌钱太多,或就为了出口气。
再者,就我这件事完全是对方理亏。他女儿也知道她们写错了,如果为了几千刀,她老爸愿意搭上他家整个公司的名誉和risk他自己触犯crime of prejury,偏要上庭讲没有6个月的事的话,那他脑子就是烧坏了。
A guide to the unfair contract term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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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楼主继续更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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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你把握更大。他是中介,天天就是靠骗人吃饭的。碰硬自然就缩了,再去忽悠别人。跟你没完没了那就是有病,当然,他medical leave了,也可以认为确实有病。
为啥说澳洲是法制社会,就是因为臭无赖太多了。跟他干,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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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胜算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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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楼主,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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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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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對他們提出賠償要求?
能不能用刑事案件詐欺類反告他們?
反攻? 讓他們錢沒撈成還得賠錢 判刑 喪失資格做不成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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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他们完全可以到时改口合同不小心写错了。。。法院不会为了这些小债务而浪费人力资源的。。。除非你愿意出钱请律师,私人侦探去调查。那真是嫌钱太多,时间太空,没地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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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有没有关于服务的条款?
他几个月不回你电话,短信,不理你,算不算不作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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