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进行税制改革,将营业税逐渐的改为增值税政策,对于简化中国内部的管理,对于对外贸易按说有比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这个政策的不完善,却开始影响了中国外贸行业与物流行业。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导致中国的海运空运公司的运费收入剧减。
中国政府方面的通知是8月1号统一实施,但是由于有些关键问题无法解决,各家货代公司也只能采用先征收,并视情况发展而处理的方式。
根据税法的设定,增税是一种流转税,其目的是在产品的生产及流通过程中,不断的累积增值部分,并由最后的消费者来承担的一种税收方式。其核心是流通过程中的各方不承担税负,也不会由于税上税的原因导致税收增加。
在国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每一段的服务或生产都是在增加,所以产生的税负可以正常的向下传递。而在涉及到对外贸易时,情况就不同了。理论上流转税的征收对象是产品或服务在境内使用的消费者,而海外的代理公司与客人在使用相关产品及服务时并不是在境内,所以不适用流转税。常规的做法是企业向海外提供服务时,只转移不含税的部分,而把增值税部分(进项)向税务局进行申报,抵扣或退款。在澳洲及其它的西方国家大多采用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只要是企业的各种进项大于各种销项(不用一一对应)的情况下,税务局就会退款。
中国的税务系统采用了只抵不退的作法,由于以外贸为主的企业或以海外代理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货代公司产生的进项远大于其销项,就会产生了抵扣不足的现象。而中国不会对于这种情况退款给企业,所以这种税负就成为了企业的实际成本。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各货代企业只能把这种税负加在运费及其它服务费用上,转嫁到海外。以海运费为例,同一段路线,如果运费不含税部分价格相同,则从中国获得的价格将高6-8%。对于中国出发的南美航线,一个40尺柜可能2000-3000USD的情况下,运费将高于120-200USD。由于货代企业本身的利润都低于这一数字,所以人为的推高了成本。
可以预见的后果是,收货人为了避免被征税,可能会考虑采用从目的港的方向取得运价,也就是更多采用FOB的运作方式,然后由船公司内部结算。可以想象得到的是,对于中国的始发港来说,内部结算得到的补偿会低于自己销售得到的收益。结果就是中国的航运企业的收入将会降低。
这个对于中国的GDP的影响也是很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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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个沙发, 加个COSCO的解释
Q: 你们发布《中远集运关于执行财税[2013]37号文的相关通知》,法规依据是什么?
A: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通知应缴纳增值税。我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属各级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属物流辅助行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Q: 我们公司在上海等地区的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2012年已经是实行营改增,为什么8月1日之前不征收, 而8月1日起要征收?
A: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现有的营改增过渡性法规如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8月1号起失效,因此现有做法将废止,自8月1日起, 全部按照新法规实行。
Q: 这是不是你们公司在变现提高运价?
A: 不是。 我们的运价保持不变。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区别于营业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包含在运价内的。我们公司所属的各级货运和船务代理公司从客户收取的增值税不作为其自身的收入,而是作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上交给属地国家税务局。这个代收过程不会给我们公司带来任何收益,我们还需要以实际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向属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各地的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不统一,为12%-14%),事实上我们公司的税费负担加大了。
Q: 这会增加我们的成本?
A: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这不会增加成本, 因为我们向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凭此发票,作为您的进项税额,从您的应缴增值税中抵扣,所以您的成本保持不变。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政策的废止,您的成本确实会上升,我们建议您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
Q: 我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也要征收增值税?
A: 是的。 无论您是否需要发票,只要是通过我们公司所属代理企业代办结算,税法都要求我们所属代理企业征收并申报这一税收,我们必须依法加收。
Q: 我们现在没额外交这6%增值税,为什么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8月1日以后需要额外交6%增值税啊?
A: 8月1日以前,您没有交增值税,但也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这是因为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这是国家在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一项扶植政策。从8月1日起,取消了这一规定政策。这并不是税收增加了,而是过渡扶持政策废止了。因此我们公司没有从中增加征收任何税收,也没有获得任何额外收益。
Q: 你们针对哪些费用需要征收6%的啊?
A: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我们所属代理公司的具体业务实际,将针对通过代理公司代收转付的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政府规费、保险费等在原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可以做抵扣销售额、但在8月1日后终止抵扣销售额的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这些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THC、DOC、封签费、改单费、海关数据传输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检疫费、边检服务费、订舱费、通讯费、保险费、查验费、报关报检平台预录入费、换单费、滞期费等。
Q: 你们会有什么后续的应对措施吗?
A: 我们公司也正在积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希望能够申请国家针对物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有任何的政策性变化信息,我们公司会第一时间调整收费政策并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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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能举个简单点的例子么 我有点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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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这个是些会计上的东西。
生产者成本100,卖给批发商收 100 +VAT (按照10%的税率,好算一些)10
批发商卖给二批商,200+20,自己多收了10VAT,他交给税务
二批卖给下面的人,继续。。。。。
上面这个没有问题。
如果批发商是一个外贸公司或物流公司,他卖掉海外的东西,按说不可以征VAT。但他多下来的税处理不好,于是成了他的成本。
对于外贸企业,还有一个出口退税政策,对于物流公司,没有这个,于是,,,,,,,,,,,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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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看明白了些 我们从澳洲出口出去 或者进口进来的话 会有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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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勉强猜到了你的意思,现在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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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的营(3%)改增(11%),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增加税负,不是ccav所宣传的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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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没说清楚
我是想说上面的帖子是从国内的角度来说的,那站在澳洲的角度上,比如我们从澳洲出口,或者进口的话 澳洲政府会有什么优惠政策我们可以用的么
对这一块完全不了解 大熊能给介绍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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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啥,这个事情说起来太复杂了。
简单点,你到时多问一下价格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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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才收到通知,今天还在公司讨论呢,回家就看到你的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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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这是中国税局的规定,和澳洲政府没有一毛钱关系。中国本土的成本要增加6%, 所以到中国的运费说不定要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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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党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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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对,后面不对。
只要你的运费是从澳洲这边的船公司拿到的,就不会受这个税影响。
中国广东的货代,有的从香港拿运费,也没受到这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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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可能船运我不太清楚。
就空运来说,只要国内的分公司,或者国内的中介涨价
那么澳洲本土的运输公司大部分都会涨价,毕竟结合现在的行情,澳币不停的跌,成本大大的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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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降价是因为货少,装不满船,没人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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