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求助,房东和房客的纠纷
在新西兰
我的房子在奥克兰的中区,是上下两个独立的unit,我在装修房子的时候没有将电表和水表分开,因为我只想整租,但房子太大了,没有人愿意整租,后来我只好分租,楼上楼下单独的租出去。在17个月前楼下的租客先搬进来,当时我们双方都同意了以他们的名义申请电费的,不管每个月的电费单是多少,他们(两个大人,一个小孩,楼下是三房一厅)只需固定缴130刀,剩余的我来付。水费是我的名字,他们付25刀一周,和房租一起每周付。当时我们签了一年(12个月)的合同,到今年三月中到期,到期后我们没有跟他们续约,因为女房客来跟我说过,是工作的关系有想搬到南区的打算,在四月的时候我还给她写了一封推荐信(Reference letter)以助她再找房子的时候,可以提供给新的房东说他们是好房客之类的。但一直到了六月他们还没搬走,我也不好问太多,只是让他们就继续住着。
这一年下来他们也算是不错的房客,只是有一点我比较不高兴的是电费的问题,电费单是寄到他们的地址,但他们总是很迟才交给我,一般是电费discount前的一两天才给我,(他们所在的电力公司是每月的20号前缴费的话是有discount的,21号缴费的话就没有了,所以我都会在月初就会给他们发短信追问他们电费单,他们老是说还没收到,等到了18 或19号才给我,有一次更生气,当天是discount结束的日子,晚上六点才给我送来,因此几乎每个月我都得多交40-50刀),而且我不相信那一家的电力公司会那么迟才给客户寄账单的,我家的一般是3周前就会收到。今年的四月我想他们可能会搬走,而且我是真的生气了(这一年下来每月平均的电费350刀左右,他们付130刀,我付220刀或更多),所以我就向另外的一家电力公司以我的名字申请了账户,我知道他们很不高兴。不过我不明这有什么大问题,反正我又没要他们多交电费,只是改了个账户,而且一直以来,在他们给我送电费单的时候总是说他们已经去邮局付了他们的130刀了,而我不是那家电力公司客户,我根本没有办法去查账,所以我只能选择相信他们。
七月初我父母要来了,需要地方住,我也不想再租给他们了,所以六月底我就跟他们说希望他们搬走,可是他们听了后很不高兴,说合约一年后到期,即使没续约,也会自动生效一年,他们是可以继续住的。我当时也生气了,说那为什么你四月的时候想搬走就可以,我现在却不可以让你搬?第二天他们又说七月底就搬走,问我再给他们写一封推荐信(Reference letter),我又写了给他们。但是第二周他们就开始停了付房租,他们说是要存着用来做下一个房子的定金。我想想也同意了,定金就抵了房租吧。
定金就抵了房租没问题,但他们住到7月30号,他们却没有付七月任何的电费和水费。我昨天给女房客发短信,问了这个问题,下午她到我公司找我,说我过去的17个月,不应该收取他们的电费和水费,因为没有电表和水表来确切表明她的用量,所以她到了housing tribunal,填了一份表,说不许我再跟她要水电费再加我要还她过去的17个月的所以水电费。我实在是又怒又可笑,这是什么逻辑?什么的道理?是的,是没有分开的电表和水表来确切表明她的用量,但我也没有要她每月全付电费和水费啊?!她搬进来时候,我们双方就协议了这件事,她同意了每月130刀的电费和每周25刀的水费,她已经自动缴纳了17个月,我又没有拿着刀子逼她,现在要搬走,却要提出这样无理的条件!!!我觉得这简直是无理取闹。她说不想跟我私下谈,叫我等housing tribunal信,到时在housing tribunal的meeting时解决。
我现在是真的很懊恼,房东和房客,是利益的对立的双方,他们要维护他们的利益,那我呢,我也要维护我的利益啊。我知道我擅自改了电费的提供商,他们不高兴,但他们一直以来都很不合作,而且多出来的电费我从来没跟他们要过。反正每月付他们要付的,是谁的账号,又有什么区别呢?他们现在明明是在找麻烦,我现在担心的是,如果下周一(7月31号)他们如果不自动搬走的话,我是否能把门锁换掉,或者是否要麻烦警察帮忙呢?而且有关电费和水费的问题,他们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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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合约一年后到期,即使没续约,也会自动生效一年“ 这句话好像不正确,合约到期后任何一方有权提前3周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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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房客不是也没证据证明过去他们一直有交电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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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也是房东,但是我不自己打理,就怕出现这种问题,他们如果继续不交房租,你试试咨询baycorp能不能把他们加入黑名单,一旦加入他们以后就有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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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跟他签的是不是正式的租房合约,看约定里怎么样写的,你也可以花上20刀去告他们没有按时交房租和水电费,要列个表,从哪天到哪天欠了多少房租,水电费之类的,列清晰了。洋人是不讲人情的,跟他们打交道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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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们最好的方法的是银行转帐和EMAIL联系,为以后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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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没写清楚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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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合同到期,自动续约一年的说法。合同到期如果不续约的话,自动转成活期租约。
2. 如果是出租整个房子的话算rent,亲属要来住,给房客42天通知搬。如果是你交水电房客share的话算boarding,两周通知让他们搬走。
3.没拿到电费折扣的事情不用提了,是你同意让房客开电费的。房客没义务一定要选便宜的公司或者折扣付法。
4. 如果合同签的是rent,但另加条款要每月房客付130电费25水费的话,以合约为准。房客虽然不知道确切的水电用度,但房客事先同意缴纳合理估计用度的话,是需要按条款执行的。
5.定金不可以抵租金。如果房客欠的水电费+房租加起来超过3周房租,你可以去tribunal申请紧急驱逐令,如果房客不搬,可以叫警察来连人带东西扔出去。
6. 看描述你没有把定金交到政府部门,可能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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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好可怕呀,LZ电费的缴纳方式在合同里写有么?最近也想租房,水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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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约结束时如果你没有让租客走,那么以后你要让他走时要提前42天书面通知(如果是自己家人要搬进来)或90天书面通知(如果是卖房子)。而租客自己要走的话只要提前21天书面通知屋主。个人觉得有点不公平,但没有办法,法律如此。FLAT
一般整个flat出租是不包水电的,但关键要看当时你们有没有书面协议,再说他们都给了17个月了,现在要求你返还没有任何道理。你去tribunal的时候态度一定要好,他们还是挺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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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时收他的押金是放在自己名下还是政府tribunal 名下?如果是自己的名下,他会咬你的。你要想好到时候怎么回答这个问题
另外,你们之前有白纸黑字关于电费/水费的协议吗?如果有,那他没什么好说的。
上tribunal的时候准备好材料,把自己因为他们晚交单子多付 了多少钱算好给judge看。
最后,不是什么要命的大事,消消气,大不了就是钱的问题。我明白你这口气难咽 下去,但是做房东预料到碰到坏房客的!就当狗血经历
PS:建议暴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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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如果房客不交租走了,不知道地址,如何追回租金。没地址TRIBINAL是否受理还是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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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如果真的告了你,你应该也去填张表告她欠房租。BOND是不能抵房租的。如果BOND还没上交,就赶紧交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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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可怕的,跟他们干到底,租房不交房租,本身他们就不站理了,你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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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之内可以填原来的地址,TRIBINAL是会受理的。超过就不行了,钱一般就追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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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人已搬走了,如何通知对方?不超过两个月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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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判决可以找BAYCORP去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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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不讲理的房客!!!
好同情房东啊,这生不完的气。。。
租房子还是正规点通过条例签正规的合同吧,要不然到时候一点小事情都变成大麻烦了。
以前就被房东扣过一千的磅金。但是房东不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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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当然不对,你们当时有没协议关于电费的,有的话就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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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D 不能抵房租,如果出现纠纷要在用bond前就lodge tribun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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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房租今天(7月30号)就到期, 如果明天(7月31号)他们不搬走而且不缴下一周房租的话, 可以叫警察吗?我觉得他们实在很不讲理, 我有一张他们三周前写给我的书面通知, 说他们意愿会7月30号搬走, 三周定金抵三周的租金, 我同意是想方便他们, 现在忽然反告我不许7月30号叫他们搬, ok, 他们不搬, 是否要继续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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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叫警察。要上court申请驱逐令,拿着驱逐令之类的文件找警察,警察只认法律文件。有法律文件了就可以叫警察帮你赶人。
定金不可以抵房租。如果现在房客已经差三周房租了,可以马上申请驱逐令。如果房客要继续住下去,要立刻补齐3周房租+下一周的预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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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说的court是指housing tribunal 吗?我要到那里申请是吗? 而且还有一点属于的我东西在房子里,是一台电视和一张双人床,我想先要回。申请驱逐令是否立即生效,是否今天我就可以立即让他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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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到法院dispute tribunal申请,如果当庭就判了一般给房客24小时搬走。你的东西房客不可以带走,一般chattel list里面都会标明。如果房客带走chattel list里属于房东的东西,是要按价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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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你一下,你说(这一年下来每月平均的电费350刀左右,他们付130刀,我付220刀或更多),那你收到的账单上写的数目是多少啊?如果是220的话,那他们一定没有交过电费的啊,电费上面显示的数字应该就是你要交的数字吧。
我也是房东,之前有家人过来,家里住了6个人,也不过才200刀的电费,你这350也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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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提供的讯息, 这也是为什么我要改电力公司的原因。我一直都信任他们,就像我同意他们用定金抵房租一样,但其实这样做很不对,对自己很没有保障,到头来吃亏的是自己,这件事给了我一个很大的教训,以后遇到跟金钱和利益有关的时候,即使是要好的朋友,也要清楚的把所有的都写好,不能太容易相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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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如何让他们搬走,昨天我到了警察局要了一份驱逐令,但考虑到那个女租客的儿子还小,如果他们不合作,我怕需要到惊动警察去他们家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小孩子,所以我发了一条短信说我已经申请了驱逐令,但我不想强行执行,希望你们能自动搬走。她给我回复是,她会报警,因为那是她property(房子)是她的的,不是我(房东)的,她是不会搬走, 而我是不允许进入那个房子。我真的很郁闷,虽然我不能说我多了解新西兰的法律,但据我所知,只有我给他们24小时的notice(通知),我应该是有权利可以进入我的房子的,是吧?!
他们的3周定金到7月31号至已经抵掉了, 虽然8月一号他们通过银行转账缴了一周的房租,但我很想知道我们之间的房租合约是否在7月31就结束了,我是不同意他们继续住下去, 他们这样算是合法居住在我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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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过电话到housing tribunal 询问过我现在的情况能怎样做,能怎样合法的保护我自己的权利, 很失望的是答案一律说我要先申请hearing,等裁决的结果出来了,才能按裁决来实行,这个过程会是4-6周!!!!!!这个等待的过程他们如果是不再缴房租,我是什么都不能做,例如不能强行把他们的东西搬走,不能强行换锁。反正房东的是这不可以做,那不允许做,我实在觉得这纽西兰的法律很不公平,只保护租客一方的利益,不管这租客是多么的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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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遇到租霸了,同情一下~~